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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权利在法律上的可能性——一种康德式的辩护及其法哲学意涵

发布时间:2021-07-23 08:20
  学界普遍接受的是动物福利论,即我们对动物负有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它建立在仁慈、爱等美好的情感之上,因此,这种义务并不回应权利。为了融贯地解释现代民法关于动物地位的修正,就必须探寻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论,重视权利在辩护动物保护中的重要性。对此,康德哲学既是一种固化的力量,也承担了解放的任务。人格人与物的二分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辩护动物权利就要建构出一种独立的第三种规范性地位。人与动物在原初的意义上都享有一种生存于所处之境的权利。动物权利同样具有某种超越功利的性质,尽管这种权利还有很多的限度。对动物权利来说,最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生产性,即能创造出新的义务。动物权利进入法律的关键在于我们自身观念的转变。 

【文章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6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权利的重要性与论证的切入点
二、超越“人格人/物”的二分法:探索动物具有独特的规范性地位
    (一)“人格人/物”的二分与康德主义哲学的基础
    (二)对动物权利康德式辩护的可能性与方式
三、动物权利的康德式辩护:重述Korsgaard的辩护策略
    (一)动物之道德与法律地位的规范性建构
    (二)生存于所处之境(The Right to be Where You Are)的权利
四、Korsgaard的成功与不足:反思道德/法律权利的同构性理论
    (一)动物的道德地位与超越功利的权利观
    (二)反思Korsgaard的道德/法律权利的同构性理论
五、动物权利之康德式辩护的法哲学意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可行能力与权利——关于法治评估之权利指数的前提性思考[J]. 朱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2]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J]. 严存生.  东方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329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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