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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3 09:26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技术革命的重要驱动力。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AI)产业发展迅速,部分人工智能产品已经可以独立学习、从事创作活动。AI创作物的独特价值,使得AI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出现了诸多疑难。为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最优解,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依托于2019年的AIPPI决议以及国内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开展研究,认为现阶段应由人工智能创作环节的特定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享有著作权。 

【文章来源】:价值工程. 2020,39(1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
    1.1 符合现行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必备条件
    1.2 符合AIPPI决议中予以版权保护的特殊规定
2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
    2.1 人工智能生成物次相关主体著作权排除
        2.1.1 对人工智能进行人格拟制并不现实
        2.1.2 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应由全人类共有
    2.2 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的选择
        2.2.1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不应赋予开发者
        2.2.2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应倾向使用者
3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研究——以著作权归属为视角[J]. 李明,康乃馨,宋雪梅,秦铭阳,董敏,薛鑫.  新产经. 2019(01)
[2]邻接权视角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模式[J]. 罗凯中,刘强.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3]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创作物权利归属研究——以法律拟制为视角[J]. 刘强,徐芃.  武陵学刊. 2018(02)
[4]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J]. 刘春田.  知识产权. 2015(10)
[5]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J]. 杨雄文,肖尤丹.  法学家. 2011(05)



本文编号:329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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