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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权类型化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3 17:08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故法院判决公民享有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我国的法院一般认为下列情形侵犯生育权:因为事故造成孕妇被迫妊娠终止的;或造成生育器官损伤,导致其生育能力丧失或降低的;或医疗事故导致错误出生的;或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的;或未婚怀孕后因男方过错被迫终止妊娠的;或通过协议限制他人生育的等等。法院一般认为,下列情形不侵犯生育权:孕妇(不管婚否)擅自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上述法院的判决意见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也与我国的计划生育之基本国策相契合。当然,上述判例在主要保护妇女生育权的同时,也兼顾男性的生育权,比如,妻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的,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03)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事故与生育权
    (一)侵害孕妇身体被迫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
    (二)事故导致生育能力丧失或降低侵犯生育权
    (三)医疗事故导致错误出生侵犯生育权
二、合法婚姻与生育权
    (一)妻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二)已婚男性欺骗未婚女性致其生育侵犯其生育权
    (三)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三、未婚生育或终止妊娠与生育权
    (一)未婚生育不侵犯生育权
    (二)未婚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生育权
    (三)未婚怀孕后因男方过错被迫终止妊娠侵犯女方生育权
四、生育协议与生育权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生育权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妊娠女性的生育权及其行使的限度——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为主线的分析[J]. 朱振.  法商研究. 2016(06)
[2]丈夫生育权的法理问题研究——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J]. 周永坤.  法学. 2014(12)
[3]自然债与无名身份协议视角下的生育纠纷[J]. 陈信勇.  浙江社会科学. 2013(06)
[4]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J]. 马强.  政治与法律. 2013(06)
[5]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基础探寻夫妻间生育权的共有属性——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J]. 潘皞宇.  法学评论. 2012(01)
[6]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J]. 张红.  法学家. 2011(06)
[7]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J]. 杨立新,王丽莎.  北方法学. 2011(02)
[8]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J]. 马忆南.  法学. 2010(12)
[9]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构研究[J]. 朱晓喆,徐刚.  法学研究. 2010(05)
[10]生育权之检讨[J]. 王世贤.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3)



本文编号:329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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