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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27 14:44
  最新《商标法》"修正案"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注事由,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该禁注制度是已有相关商标司法执法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同时又进行了制度创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构成一种独立和独特的绝对禁注事由,它立足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独特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法律定位,尤其是以禁注囤积性商标注册为核心。适用该制度既要与《商标法》关联制度相协调和相衔接,又要划清彼此之间的界限。它以"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为事实和价值的二元构成要素,两者均具有独特的内涵和功能。囤积性商标注册是我国特殊国情下商标注册的历史阶段性产物,"修正案"新增禁注事由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现象,但要防止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和放大其功能效用。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规制的缘起:实践探索的总结和升华
    (一)援用《商标法》第4条规制的由来
    (二)司法裁判的后续发展
    (三)小结
三、事实与价值:新增绝对禁注事由的二元构造
    (一)修正草案与修正案的重大差异
    (二)法律规定的歧义
    (三)“修正案”规定的立法意图
    (四)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
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构成与判定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事实要件定位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空间
    (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范围
五、“恶意”的价值性
    (一)《商标法》中的“恶意”
    (二)“恶意”的价值限定功能
    (三)不构成“恶意”的情形
    (四)注册之后的使用能否阻却恶意
六、禁注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定位
    (一)独立的绝对禁注事由
    (二)不是其他禁注事由的补充和替代
    (三)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基本定位的协调问题
    (四)与“撤三”制度的协调问题
七、结语



本文编号:330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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