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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姓名权自由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1-09-30 02:55
  姓名似乎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最初原始部落时期姓名是区分“自己人”和“外人”的标志被一族一姓的血脉相继;而后姓名作为阶级区分的标志体现尊卑有别的价值观念;现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变革发展,姓名虽早已不分阶级贵贱却依旧保有家族继承的特定作用。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使姓名不再被视为身外附属之物,或者说不仅仅是一个区分主体的代号,而被上升为一种权利类型和每一个主体都息息相关,由此也形成了各式各色的权利义务关系,姓名权自由也成为了权利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如果说赵C案是“姓名权”走进大众视野的开端,那“北雁云依案”可以说使“姓名权”的意义进一步深化,成为姓名权发展中的里程碑。纵观我国现存立法,关于姓名权自由与其限制的规范可简要概括为以下两类:其一,《宪法》将姓名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一种通过保护以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权加以规范姓名权,此时姓名权是归属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其二,通过民事法律中的《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将姓名权视为普通民事权利之一加以保护和限制。但是从赵C案、左乙池案、金刚案、高小妹案件、潍坊改名案等先前众多案例,再到最近的北雁云依案,实践中激增的姓名权纠...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文章结构
第一章 姓名权自由与限制的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姓名权自由与限制的冲突表现
        一 姓氏自由与限制的冲突——以北雁云依案为例
        二 名字自由与限制的冲突——以赵C案为例
    第二节 姓名权自由与限制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 宪法上缺乏对姓名权自由的有效保护
        二 公安机关对姓名权自由的过度控制
        三 姓名权中法律价值取舍的偏颇
第二章 对姓名权自由加以限制的正当性及其原则
    第一节 对姓名权自由加以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一 姓名权自身的功能性质所决定
        二 户籍制度下行政权对姓名权制约的必要性
        三 为保障权利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第二节 对姓名权自由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则
        一 姓名权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二 姓名权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三 姓名权中的比例原则
第三章 对姓名权自由加以限制的规范建议
    第一节 规范姓氏自由和名字自由的限制
        一 规范姓氏自由的限制
        二 规范名字自由的限制
    第二节 健全姓名权的相关程序规范
        一 健全姓名登记规范
        二 健全姓名变更规范
    第三节 构建专项姓名权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本文编号:341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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