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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民政业务领域中的非营利法人

发布时间:2021-10-11 19:01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政业务领域活跃着大量社会主体,诸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等等,不胜枚举。这些社会主体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这些社会主体并未能够体现在法人分类之中,而是寄居在"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小帽子之下。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 2020,(1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内涵
    (一)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须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法人目的。
    (三)禁止分配利润。
三、《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外延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慈善法》中的公益原则及其解释进路[J]. 李德健.  北方法学. 2021(03)



本文编号:343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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