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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017条展开

发布时间:2021-10-12 14:12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别名财产利益保护基础的明确
    (一)别名财产利益法律地位的依据
    (二)别名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依附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确立别名财产利益相对独立的民法地位
二、别名财产利益保护要件的构建
    (一)主动使用是财产利益产生的基础
    (二)客观对应关系是财产利益保护的前提
    (三)混淆可能性应以别名实际使用范围为限
三、别名财产利益保护路径的完善
    (一)以民法为主的保护路径选择
    (二)民事侵权救济规则的确定
    (三)不同保护路径的协调适用
        1.民法与商标法路径的局限与冲突。
        2.不同保护路径具体规则的协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性的新定位 一个结构性的视角[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20(01)
[2]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再思考[J]. 张平.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3]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J]. 程德理.  知识产权. 2018(11)
[4]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J]. 岳业鹏.  法学家. 2018(03)
[5]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及其保护——兼评“乔丹商标案”和相关司法解释[J]. 孔祥俊.  法学. 2018(03)
[6]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的标准[J]. 戈光应,郑兴隆.  人民司法(应用). 2017 (34)
[7]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的司法认定[J]. 苏志甫.  人民司法(案例). 2017(29)
[8]不可争议商标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及限制[J]. 朱冬.  知识产权. 2017(08)
[9]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相邻法的关系[J]. 王晓晔.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4)
[10]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J]. 崔建远.  中外法学. 2017(02)

博士论文
[1]论人格权的衍生利益[D]. 严城.黑龙江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43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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