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3 00:22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并非是自始就受到保护的,本文总结并研究了自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至今,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实践中暴露的基本概念界定不清,保护模式混乱,对于其实用性、艺术性、可复制性以及分离性的判断标准与应用方法不统一等问题。欲研究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文章明辨了保护对象——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区分在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其他概念;从贴近实用艺术作品价值核心,保护传统文化,与国际保护制度接轨的角度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更宜以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把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件,可分离性作为非必要条件,既通过加强保护鼓励了交叉性创造,又解决司法实践了中因保护交叉而产生的法律竞合问题;对完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体制提出了明确客体保护地位、区分保护期限、确立独创性与侵权认定方式、采取著作权登记等具体措施,以期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平衡,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文章来源】: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实践案例
2.1.1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公司案
2.1.2 丰泽正月娇公司诉梵歌公司案
2.1.3 无锡龙之器公司诉德化辉跃公司案
2.1.4 张翔诉中山飞图服装公司案
2.2 从司法实践中透视的问题
2.2.1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不清
2.2.2 应采取何种保护模式问题
2.2.3 实用性认定标准问题
2.2.4 艺术性认定标准问题
2.2.5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复制性问题
2.2.6 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性判断标准问题
3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3.1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界定的意义
3.1.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象
3.1.2 确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条件
3.1.3 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
3.2 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3.2.1 实用艺术作品的来源与原始概念
3.2.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3.3 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
3.3.1 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3.3.2 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3.3.3 实用艺术作品与工艺美术品
3.3.4 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
3.4 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
3.4.1 工业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与手工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
3.4.2 有明确使用功效与没有明确使用功效的实用艺术作品
3.4.3 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与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4.1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4.1.1 以著作权模式保护更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价值核心
4.1.2 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
4.1.3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4.2 实用艺术作品其他保护模式的不足
4.2.1 专利法保护模式的不足
4.2.2 双重保护模式的不足
5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要件
5.1 一般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要件分析
5.1.1 独创性
5.1.2 可复制性
5.1.3 艺术性
5.1.4 实用性
5.2 可分离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要件的分析
5.2.1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可分离标准
5.2.2 美国版权法上的可分离标准
5.2.3 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与功能原则的思考
5.2.4 可将分离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非必要条件
6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完善
6.1 我国目前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6.1.1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导致的国内外保护不平等
6.1.2 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缺失
6.1.3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足以形成完整保护制度
6.2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6.2.1 应明确客体保护地位
6.2.2 应合理区分保护期限
6.2.3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方法
6.2.4 进行著作权登记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433595
【文章来源】: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实践案例
2.1.1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公司案
2.1.2 丰泽正月娇公司诉梵歌公司案
2.1.3 无锡龙之器公司诉德化辉跃公司案
2.1.4 张翔诉中山飞图服装公司案
2.2 从司法实践中透视的问题
2.2.1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不清
2.2.2 应采取何种保护模式问题
2.2.3 实用性认定标准问题
2.2.4 艺术性认定标准问题
2.2.5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复制性问题
2.2.6 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性判断标准问题
3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3.1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界定的意义
3.1.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象
3.1.2 确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条件
3.1.3 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
3.2 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3.2.1 实用艺术作品的来源与原始概念
3.2.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3.3 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
3.3.1 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3.3.2 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3.3.3 实用艺术作品与工艺美术品
3.3.4 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
3.4 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
3.4.1 工业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与手工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
3.4.2 有明确使用功效与没有明确使用功效的实用艺术作品
3.4.3 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与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4.1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4.1.1 以著作权模式保护更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价值核心
4.1.2 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
4.1.3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4.2 实用艺术作品其他保护模式的不足
4.2.1 专利法保护模式的不足
4.2.2 双重保护模式的不足
5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要件
5.1 一般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要件分析
5.1.1 独创性
5.1.2 可复制性
5.1.3 艺术性
5.1.4 实用性
5.2 可分离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要件的分析
5.2.1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可分离标准
5.2.2 美国版权法上的可分离标准
5.2.3 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与功能原则的思考
5.2.4 可将分离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非必要条件
6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完善
6.1 我国目前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6.1.1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导致的国内外保护不平等
6.1.2 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缺失
6.1.3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足以形成完整保护制度
6.2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6.2.1 应明确客体保护地位
6.2.2 应合理区分保护期限
6.2.3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方法
6.2.4 进行著作权登记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4335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433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