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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10-28 12:48
  《民法典》之总则编,通过"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了扬弃,顺应我国法治进程,创新性地完善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互契合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极大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与担当,对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科学地完善了监护制度体系
二、监护主体的调整体现了时代性
    (一)被监护人范围的扩大,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
    (二)监护人的适当调整,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与担当
        1. 增加了与被监护人并不存在近亲属或者旁系血缘关系的其他主体担任监护人的内容。
        2.取消了所在单位监护,增加了临时监护人,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
三、监护类型的设立更有创新性
    (一)规范了遗嘱监护制度
    (二)完善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三)确立了临时监护人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理论探析[J]. 李浩轩.  法制与经济. 2018(08)
[2]监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 刘明.  人民法治. 2017(10)
[3]《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价值理念与制度变革[J]. 谢鸿飞.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7(03)
[4]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监护制度[J]. 焦富民.  政法论丛. 2015(06)
[5]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 李霞.  中国法学. 2015(02)
[6]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J]. 于水.  法制与社会. 2010(15)



本文编号:346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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