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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的虚假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5 05:53
  虚假行为又称通谋虚伪行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民法引入,是指表意人与受领人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法律行为。作为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具体类型,虚假行为制度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独立法域的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并且为了实现交易安全而在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有关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类似黑白合同、虚假婚姻等虚假行为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援引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规则进行裁判,这也给相关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难度。在此情况下,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文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解决了这一司法困境。《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弥补了虚假行为制度的立法空白,完善了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法体系,却又遗留下新的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在介绍虚假行为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围绕虚假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民法总则》中虚假行为所在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存在的体系争议和瑕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绪论是全文的铺垫,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域外立法与研究现状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虚假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虚假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虚假行为的概念
        (二)虚假行为的特征
    二、虚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存在意思表示
        (二)表意人与受领人明知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
        (三)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就虚假意思表示达成通谋
    三、虚假行为的适用范围
        (一)能否适用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二)能否适用于多方行为
        (三)能否适用于身份行为
第二章 虚假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虚假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归于无效
        (一)虚假行为无效规则的法律原理
        (二)不适用虚假行为无效规则的特殊行为
        (三)虚假行为与诈害行为的竞合
    二、虚假行为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二)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三)虚假行为的不得对抗规则
    三、隐藏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虚假行为与《民法总则》的体系完善
    一、单方虚伪行为法律后果规则的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选择——仅规定心意保留行为
        (二)心意保留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替代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47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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