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角下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与保护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1 06:51
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能够实现新的作品创作,但机器学习过程中的使用行为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将该使用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合理使用均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一方面为了有效促进人工智能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发展和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利益,宜将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界定为法定许可;另一方面为了弥补著作权人的弱势地位,实现其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建立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
【文章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发展趋势
(二)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面临的法律挑战
二、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困境
(一)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1.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侵权该当性
(1)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2.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侵权责任的豁免
(1)认定为侵权行为将阻碍科技进步,进而损及公共利益。
(2)认定为侵权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本身的立法目的。
(3)认定为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隐性偏见。
(二)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1.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分析
2.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的理由
(1)不符合我国现行法中列举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2)不符合《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兜底性规定。
(3)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
三、利益平衡视角下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通过法定许可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利益
1.将人工智能的编创使用行为界定为法定许可的合理性分析
(1)符合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本意。
(2)能够平衡保护研发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通过法定许可对人工智能研发者利益进行保护的优势
(1)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2)有助于拓宽数据库范围。
(3)有利于统一付费标准。
3.通过法定许可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利益的难点及其解决
(1)立法缺失,《著作权法(草案)》未就人工智能问题进行回应。
(2)付酬不对等,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
(3)有关孤儿作品的细化规则缺失。
(二)通过著作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1.建立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
(2)受侵害的著作权人在诉讼中居于弱势地位。
(3)著作权公益诉讼在我国具备现实的制度基础。
2.人工智能著作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1)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适用与案件类型。
(2)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4)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费用的免交或者缓交。
(5)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对于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益诉讼在版权保护中的引入[J]. 胡志斌. 出版发行研究. 2019(12)
[2]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 曾田. 河北法学. 2019(10)
[3]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 徐小奔,杨依楠. 交大法学. 2019(03)
[4]表达型人工智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 卢炳宏. 现代出版. 2019(04)
[5]人工智能作品合理使用困境及其解决[J]. 张金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3)
[6]合理使用制度运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两难及出路[J]. 华劼.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7]论人工智能编创应适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J]. 梅术文,宋歌. 中国编辑. 2019(04)
[8]机器学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其解决[J]. 刘友华,魏远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9]论针对创作不端的公益诉讼[J]. 姚洪军. 中国版权. 2018 (06)
[10]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出版中的应用现状与发展趋势[J]. 王卉,张瑞静. 出版发行研究. 2018(02)
本文编号:3534208
【文章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发展趋势
(二)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面临的法律挑战
二、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困境
(一)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1.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侵权该当性
(1)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2.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侵权责任的豁免
(1)认定为侵权行为将阻碍科技进步,进而损及公共利益。
(2)认定为侵权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本身的立法目的。
(3)认定为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隐性偏见。
(二)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1.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分析
2.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的理由
(1)不符合我国现行法中列举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2)不符合《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兜底性规定。
(3)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
三、利益平衡视角下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通过法定许可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利益
1.将人工智能的编创使用行为界定为法定许可的合理性分析
(1)符合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本意。
(2)能够平衡保护研发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通过法定许可对人工智能研发者利益进行保护的优势
(1)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2)有助于拓宽数据库范围。
(3)有利于统一付费标准。
3.通过法定许可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利益的难点及其解决
(1)立法缺失,《著作权法(草案)》未就人工智能问题进行回应。
(2)付酬不对等,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
(3)有关孤儿作品的细化规则缺失。
(二)通过著作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1.建立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
(2)受侵害的著作权人在诉讼中居于弱势地位。
(3)著作权公益诉讼在我国具备现实的制度基础。
2.人工智能著作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1)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适用与案件类型。
(2)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4)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费用的免交或者缓交。
(5)明确著作权公益诉讼对于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益诉讼在版权保护中的引入[J]. 胡志斌. 出版发行研究. 2019(12)
[2]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 曾田. 河北法学. 2019(10)
[3]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 徐小奔,杨依楠. 交大法学. 2019(03)
[4]表达型人工智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 卢炳宏. 现代出版. 2019(04)
[5]人工智能作品合理使用困境及其解决[J]. 张金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3)
[6]合理使用制度运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两难及出路[J]. 华劼.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7]论人工智能编创应适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J]. 梅术文,宋歌. 中国编辑. 2019(04)
[8]机器学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其解决[J]. 刘友华,魏远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9]论针对创作不端的公益诉讼[J]. 姚洪军. 中国版权. 2018 (06)
[10]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出版中的应用现状与发展趋势[J]. 王卉,张瑞静. 出版发行研究. 2018(02)
本文编号:353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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