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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1-12-19 17:23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受到重视。赋予个人信息法定权利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从个人信息权利的本质属性来看,个人信息权利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但是,个人信息权利应与传统的具体人格权相区别,个人信息权利不应被隐私权所替代,也与其他具体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不同,个人信息权利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只有如此,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才能够得到完整、全面的保护。 

【文章来源】:征信. 2020,38(0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权利性质的争论
二、个人信息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一)个人信息权利区别于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权利区别于姓名权
    (三)个人信息权利区别于肖像权
    (四)个人信息权利区别于名誉权
三、个人信息权利性质的界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检视[J]. 常宇豪.  征信. 2019(05)
[2]互联网征信背景下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 刘红熠,杨妮妮.  征信. 2016(06)
[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4]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J]. 齐爱民,李仪.  法学评论. 2011(03)
[5]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J]. 王歌雅.  法学杂志. 2009(01)
[6]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 齐爱民.  河北法学. 2008(04)
[7]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J]. 蒋学跃.  法学杂志. 2007(05)



本文编号:354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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