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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制止超过五年撤销期限但恶意注册的商标的使用

发布时间:2022-01-04 03:08
  <正>一、问题的提出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下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 2020,(Z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二、《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已有规则的突破
三、《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例外"的适用条件



本文编号:356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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