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情势变更情形的合同变更

发布时间:2022-01-04 23:0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从而须作变更的情形中,中国法规定的形成诉权模式可参照德国法的请求权模式,承认当事人的主导作用,而非纯由法院决定。若将情势变更理解为一种补充性合同解释,则合同解除并无所谓的"二次效力",变更和解除二者位于同一位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的变更方法亦须根据个案情形有所区别,参考合同的风险分配和标的物的性质,不宜作简单的损害平摊。变更原则上面向将来产生效力,在例外情形如交易基础自始丧失情形,应承认变更的溯及力。变更权行使期间可以类推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20,(03)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变更的模式定位
    (一)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模式
    (二)中国法的形成诉权模式
    (三)请求权和形成诉权的泾渭分明
二、变更与解除的适用顺序
    (一)二次效力说
    (二)对二次效力说的质疑
        1. 啤酒供应案。
        2. 庭院交付案。
    (三)中国法上的方案建议
三、合同变更的方法
    (一)增减给付
    (二)变更给付方式
    (三)其他的变更方式
余论:变更的溯及力和时效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情事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教义学构造[J]. 吕双全.  法学. 2019(11)
[2]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若干规定解读和建议[J]. 朱晓喆.  法治研究. 2018(05)
[3]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J]. 吕双全.  政治与法律. 2018(03)
[4]形成判决的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8条[J]. 任重.  政法论坛. 2014(01)
[5]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 张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1999(01)



本文编号:356921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56921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657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