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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及擅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1-06 10:45
  <正>要旨:商标侵权纠纷中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需通过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否相同进行综合判断,如被控侵权商品未落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可以判定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当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曾经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权利人的商标、字号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等因素予以认定。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一)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是本案认定商标
        (二)商品服务分类及大众理解不是判断构成类似商品的唯一依据
        (三)权利人未证明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被控侵权人可免于赔偿责任
    二、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相同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一)在先企业取得的商誉可惠及其后的关联企业并由后者承继
        (二)使用与在先注册企业名称及商标相同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步骤
        (三)使用自身字号的拼音注册域名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王艳艳.河北经贸大学 2022



本文编号:370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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