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对我国《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条款之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3 07:49
  通谋虚伪表示由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构成,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做出了规定。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皆规定虚伪行为无效,但无效的范围却有所不同,这种无效程度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善意第三人是否具有拟制虚伪行为对其有效的权利。在对待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上,《德国民法典》主要通过借助善意取得制度来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法国民法典》则是以“虚伪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书形式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一般性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领域对善意第三人加以保护的同时,又在总则部分的通谋虚伪表示条款中以但书条款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一般性保护,这样做的结果是引发了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矛盾。隐藏行为并不因其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而具有天然的有效性,其效力需要通过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判断。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虚伪行为无效,鉴于第146条最终删除了草案中的但书条款,这种无效应属绝对无效。虚伪行为绝对无效下的善意第三人虽然无权主张虚伪行为对其有效,但在物权领域,善意取得制度已足够为其提供完整的保护。在债权让与领域,我国民法暂无保护善意债权受让人之合...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谋虚伪表示概述
    (一) 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
    (二) 相似概念辨析
        1.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2.通谋虚伪表示与真意保留的区别
        3.通谋虚伪表示与戏谑表示的区别
三、相关国家及地区民法关于通谋虚伪表示之效力规定
    (一) 相关国家及地区关于虚伪行为之效力规定
        1.德国民法关于虚伪行为之效力规定
        2.法国民法关于虚伪行为之效力规定
        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虚伪行为效力之规定
    (二) 相关国家及地区民法关于隐藏行之效力规定
        1.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隐藏行为之效力规定
        2.法国民法关于隐藏行为之效力规定
四、对《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条款之解读及建议
    (一) 虚伪行为条款之解读及建议
        1.虚伪行为之效力规定
        2.虚伪行为绝对无效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虚伪行为与“假离婚”
        4.立法完善建议
    (二) 隐藏行为条款之解读及建议
        1.隐藏行为之效力规定
        2.隐藏行为与借名买房
        3.法律适用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J]. 蔡立东,刘国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5)
[2]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问题研究[J]. 韩世远.  法律适用. 2017(17)
[3]《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J]. 杨立新.  比较法研究. 2017(04)
[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17(04)
[5]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J].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6]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J]. 杨代雄.  比较法研究. 2014(04)
[7]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J]. 朱建农.  当代法学. 2007(06)



本文编号:372503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72503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ff2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