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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机动车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

发布时间:2023-08-09 17:53
  在二手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当买受人就涉案车辆向转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实际完成了车辆交付,但是因未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导致车辆所有权的登记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其购买的机动车所享有的究竟是何种权利?买受人所享有的该等权利可否对抗其他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以“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取得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机动车的物权?从法院目前的司法情况看,此类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法院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仍然欠缺明确、统一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善意”的主观标准和“第三人”的客观范围的探讨,尝试对我国机动车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归纳。通过梳理和归纳,本文认为,在对机动车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认定时,客观上应注意在“第三人”的范围中,不应该包括三类主体:(1)权利主体及权利主体之概括继承人;(2)权利主体虽然未经登记但仍可绝对与之对抗的“第三人”;(3)“非善意”的“第三人”。主观上,虽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对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善意第三人”没有确定的认定标准
    第一节 典型案例摘要
        一、刘红宾案外人执行异议上诉案
        二、程倩案外人执行异议上诉案
        三、卢焕奎案外人执行异议上诉
        四、石振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上诉案
        五、李欠文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第二节 法院对机动车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思路
        一、并不一致的法院判断
        二、问题提出:“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究竟应如何限定
第二章 客观标准:机动车物权转移中适用登记对抗原则的“第三人”范围界定
    第一节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权利的效力优先性
        一、“第三人”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效力优先性
        二、“第三人”权利在债权法律关系中的效力优先性
        三、“第三人”权利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效力优先性
    第二节 车辆物权转移中适用登记对抗原则的“第三人”范围界定
        一、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
            (一)日本:通过界定“对抗”,从正面对“第三人”范围做出限定
            (二)法国:通过明确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条件,从反面进行限制
        二、我国对“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范围进行限定的研究学说
        三、机动车“登记对抗制度”中的“第三人”范围的客观界定标准
第三章 主观标准:对“善意”的认定
    第一节 机动车交易中的所有权变动公示手段
    第二节 在不同的机动车物权变动中,“善意”的主观认定标准
        一、模型一:一车二卖
        二、模型二:连续交易
        三、模型三:先卖后押
        四、模型四:先押后卖
            (一)先抵押登记后转让,未办理转让登记
            (二)先抵押登记后转让,办理转让登记
            (三)先抵押但未登记,后转让
        五、模型五:一车二押
        六、模型六:先押后质
        七、模型七:先质后押
        八、模型八:普通金钱债权人
    第三节 主观是否“善意”应在《物权法》语境下做针对性分析
第四章 尚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拟制交付情形下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问题二:与非自愿债权人的对抗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84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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