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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参与基层协商的实现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15:04

  论文摘要 基层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渠道之一,也是实现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现阶段我国基层协商仍存在诸如民众参与意识淡薄、一些地区的协商流于形式、协商的制度化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本文认为针对这些问题要积极培养公民参与基层协商的意识;创新基层协商的实践形式,提升基层协商质量;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基层协商的机制。

  论文关键词 公民参与 基层协商 实现路径

  十八大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作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还提出“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的广泛开展,对于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起到了一定作用,民众可以通过协商管理基层公共事务,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执政理念。

  一、基层协商是实现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目前在我国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例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论坛、村民和居民会议等,它们都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广阔的途径。
  从协商主体来看,基层协商的参与主体不再局限于政治精英、社会精英,而是扩大到了广大基层民众,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基层协商,而这种参与不仅限于投票表决或请愿等方式,更多的是在掌握与协商主题有关的信息、参与主体发言机会平等和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对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从协商形式来看,基层协商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多。民主恳谈会的实行,鼓励民众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充分的讨论,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这种形式在创造基层协商空间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基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基层的协商形式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广阔的渠道和平台,通过整合社会群体利益,扩大公共利益,提高协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总之,我国人民在民主实践中所创造出的基层协商形式,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多种有效参与途径。

  二、公民参与基层协商的制约因素

  基层协商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民众参与协商的意识淡薄
  基层民众对协商民主的认知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中庸”思想根深蒂固,在很多基层协商座谈会中,民众都有一种从众意识,例如在农村基层协商中,村民们认为村里的带头人物不先发言,自己就不发言,但并不代表没有想法和意见。负责组织协商的乡镇机关在维护民众利益方面没有落实到位,民众认为即使提出自己的意见也不一定会被采纳,久而久之便形成恶性循环。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文化的影响,民众的平等独立意识和参与意识较为缺乏。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多数民众认为基层协商是远离生活实际的,即使参与协商生活状态也不会有所改变,这些都是意识淡薄所造成的。除此之外,我国主要以灌输式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此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导致公民意识的缺失,因而公民很难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基础事务协商。
  (二)一些地区的协商流于形式
  基层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程度明显偏低,虽然目前已存在多种形式的协商方式,但是协商参与度低,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协商与群众利益脱节。由于目前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区民众的参与程度也参差不齐,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存在大量的失业群体、困难户等社会闲散人员,这些处于边缘化的群体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与到基层协商过程中,造成严重的逆反心理甚至是敌对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基层协商的初衷是使民众参与到与自己利益相关事务的协商过程中,但实践过程中却缺少了民众的真实参与,使协商民主制度沦为空壳无法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民众对基层协商的认知较为浅显,使得一些地区民主协商成了少数人得利的工具,完全颠覆了基层协商的本质。
  (三)协商的制度化机制尚不完善
  实现基层协商过程的高效率和协商结果的公平需要制度化保证。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中,虽有协商的民主行为,但未形成公民参与协商的系统机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们着眼的现有协商制度虽然实现了公民参与,但不能保障有效协商和高质量协商。其次,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一直处于被政治、行政控制和干预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不能完全自主开发,不能形成一个成熟的自主性要求。自主与自治的实践如果没有成熟的需求就无法在现有的系统空间发育出公民协商。另外,我国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使得社会弱势群体采取如暴力冲突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基层协商的实现路径

  (一)培养公民参与协商的意识
  基层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基层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是对非理性表达风险的防控。目前基层协商民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已逐渐被民众认可和接受,但基层群众的民主协商精神不足,导致参与度不高。
  对此,首先,要多宣传与基层协商相关的基本知识,让民众能更多的了解基层协商并认识到它与自身利益的相互关系,从而更好地表达自身利益。其次,在基层协商实践中注重提高基层群众参与协商的意识。在召开居民会议、社区议事会时,有意识地引导群众学习协商民主知识、增长法制意识、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引导基层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协商提供的各项平台,理性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探讨,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因此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就需要对公民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使广大民众能独立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进行参与。
  (二)创新基层协商的实践形式,提升基层协商质量
  发展基层协商就必须顺应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实际情况,深入各地基层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实践机制和形式,从而提升基层协商的实效性。
  1.构建多层面协商参与方式:首先,民众层面可以建立知情圆桌会议,在协商前让民众对协商议题进行深入了解,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其次,聘请专家举办专题项目讨论会,请专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及民众的利益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再次,大众传媒层面建立与基层协商相关的专题报道,通过走基层倾听百姓的声音。协商前做好宣传,也可以在协商过程中进行实况转播,一方面让未能参加的民众了解信息,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整个协商过程的透明度;最后,鼓励建立和发展民间机构或社会组织。例如公民可自发组织协商讨论小组、协商监督小组等,在农村可以将村委会作为一个载体发展基层协商组织,在城市可以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赋予民众更多的民主参与权利。
  2.建立网络论坛,发挥网络媒体的功能与作用:当今互联网时代,基层政府应合理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办公,激发民众参与协商的热情。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保证民众知情权,继而促进协商过程的公平、公开和透明,并对协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首先,基层群众利用网络平台了解政策和协商议题的相关信息,在协商前对议题有一定的了解后,才能在协商中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其次,设立协商论坛进行在线收集协商议题、选举参与协商的人员、讨论协商环节。公民也可以在论坛中留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协商结果要在论坛进行公示以确保协商的公开透明。同时利用微博、微信等公众号发布最新协商资讯,便于民众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动态,为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基层协商的机制
  基层社会群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在所难免。目前对基层社会问题的治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推进基层协商的制度化进程并克服现有的制度缺陷是实现基层协商的前提和基础。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基层协商的法律法规:基层协商的法制化,要求把与协商相关的要素如参与主体、议题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它的法制化使民众参与协商更有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文件,将协商要素纳入制度制约的范围内,实现基层协商的法制化。基层协商如果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遇到阻碍。
  首先,协商代表的选择要有明确规定,代表人员产生的方式、结构组成以及参与人员的条件等都需要做出规定,所选代表要具有代表性且涉及各方利益。其次,协商议题的选定方面,政府部门可以确定议题,但必须是群众最为关心且反映较多的问题。再次,完善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规范的程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基层协商的程序也要讲究合理性,在明确不同领域协商内容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层次的不同特点严格规范协商流程,将协商议题和人员的选定、协商原因、协商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协商结果的反馈等纳入系统规范的程序,以发挥协商的实际效用。最后,建立和完善协商结果的反馈机制。对于协商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和要求,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提出方明确的回复,对于未采纳或须完善的意见应具体陈述理由,对协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不能进入决策程序,以保证决策在协商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倾听各种呼声,各方意见,协调各方利益。
  2.完善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基层协商是基层民众进行公共事务协商和讨论的平台,民众参与的意愿是随着利益诉求机制的完善而不断增强的,因此完善民众的利益诉求机制,畅通民意诉求的渠道是十分必要的。
  一要培养基层组织干部的协商意识,要善于采取民主协商的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培养协商精神是推进基层协商发展的重要保证;二要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交流,二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制定涉及群众利益较多的政策时可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让各方利益主体参与讨论,把更多利益主体纳入决策过程中;三要注重发挥基层群团组织例如工会、妇联、各种协会等社会群体在协商参与中的组织作用,拓宽决策层与民众联系的渠道。发展基层协商要提倡民众组织起来表达利益,并为其提供更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
  3.健全基层协商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基层协商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首先在运行过程中要抓好执行和监督环节,基层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成立监督小组,针对协商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成立监事会,成员由基层的党委书记、参与协商的代表以及基层群众等组成,对协商工作的进行、协商决议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协商的,应由相关负责人作出明确解释,解释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监督小组的成员都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协商。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制度对权、事、人的约束,这也是保证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权利的掌控者在基层协商开展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为保证权利正确发挥其效用,要约束掌权者从而避免在协商过程中权利的滥用。



本文编号: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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