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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4-27 14:59

  论文摘要 法治国家意识下,公民越来越重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法律成为了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同时,一些打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质却是利用诉讼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也出现了,实践中的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也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影响。这就不得不引起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我们将对民事虚假诉讼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分析,然后探讨对虚假诉讼如何来进行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 法律规制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对虚假诉讼这一概念的认识是不清楚的。仅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的现象来进行描述。有学者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来处分权利,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形称作诉讼欺诈。但诉讼欺诈与虚假诉讼还是有区别的。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以符合程序的诉讼方式,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实现其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这样看来诉讼欺诈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共同诉讼中或多数人诉讼中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包括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而在此,我们主要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讨论。

  一、民事虚假诉讼基本理论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获得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行为;有的学者将虚假诉讼简单的认为是行为人相互串通,虚构了法律关系捏造了相关事实,以诉讼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上对虚假诉讼概念进行了区分,在广义上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诉中的“帝王条款”,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诉讼行为;狭义上指“行为人基于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阻碍或侵害的非法行为”。我们认为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则就必须对其概念进行广义狭义之分,这样更便于对其进行防范。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经过实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诉讼快捷、结案时间短。虚假诉讼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很短,大多是以调解结案的。
  2.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一些生意上的合作关系等,这会使得他们在诉讼的过程中互相配合达到其非法目的,而司法机关要进行查处难度就相当大了。
  3.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民间借贷、拆迁区划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离婚和继承案件中。集中这些案件中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侵占他人财产,获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4.作案手段多样而且隐蔽性极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事先拟好虚假的和解协议,然后利用人民法院的调解达到其不法的目的;或者是不提交任何证据形式只通过当庭自认这种方式来达到调解的目的等等。由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就算是法院也不能介入和干预其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只要当事人愿意通过自认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没有掌握其违法的证据都不得否认,这就给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种类
  通过上述的分析阐述,民事虚假诉讼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借款纠纷的虚假诉讼。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伪造借条借据与虚构的债权人私下同谋提起诉讼将其财产转移给虚假债权人,导致实质上真正的债权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虚假诉讼。
  2.拆迁补偿的虚假诉讼。这表现为拆迁区划内的自然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而进行的假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等的行为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3.破产企业涉及财产纠纷的虚假诉讼。现实中的情况是企业在濒临倒闭时,企业法人为减少损失,虚构企业债务与债务人合谋,让其提起诉讼,从而使他能够在破产清算时同其他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企业的财产;更有甚者利用法律关于劳动者优先清偿劳动报酬的规定,虚构劳动关系,然后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请求破产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4.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在执行中,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相互串通、捏造有关事实,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转移其已经被查封的财产。
  5.房产纠纷的虚假诉讼。房地产商为逃避对银行的欠款,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虚假购买人,为达到其避免税费缴纳或是规避行政管理的不法目的。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虚假诉讼。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两种。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叫做“司法认驰”。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过程复杂,需要的时间长而且需要的费用也较多;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由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时间比较短,所以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制造虚假的材料、被告,妄图通过这种快捷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法院的权威性。
  综上,,可以得出,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涉财案件中,其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

  (一)成因
  从目前来看,造成虚假诉讼的原因主要有几方面:
  1.诉讼主体自身的原因。最近几年我国一直在进行诚信道德建设,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思潮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等随之滋生。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不惜放弃诚信道德损害别人的利益。因为通过虚假诉讼所得的不法利益与进行诉讼的成本相比有着巨大的反差,他们能够得到更大的利益。
  2.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都有先进行调解的传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以审判结案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有利于案结事了,从而使纠纷能够彻底的解决。而且中国人民历史以来就有厌讼的心理,调解的结果比较能够得到他们认可并得到执行。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也是审判程序不具有的。大多案件在开庭前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就成为习惯。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以全调解“零判决”来标榜是以人民满意度作为司法评价标准的,其实质是“零责任”。 法官滥用裁量、推卸责任。只关注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对案件事实本身忽视,这就造成了虚假诉讼的滋生蔓延。
  3.缺乏监督。一方面是法院内部监督缺位。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确定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使得法官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虚假诉讼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外。缺乏相应监督会使得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更加的有恃无恐,虚假诉讼蔓延开来。


  (二)危害
  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和国家司法权威的危害性都很大,而且因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等的特性,对其进行规制和防范就需要一系列的措施,重要的是社会的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几点:
  1.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力。有些人在由于利益驱使利用虚假诉讼将其非法目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合法化,使其捏造的虚假事实有了国家的强制力。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对司法机关权威公正的形象产生了质疑,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削弱人民对司法公信力
  2.扰乱审判程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消除矛盾、解决纠纷。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还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引发了新的矛盾。这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益。
  3.动摇社会诚信,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公私财物或逃避监管,这严重地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扰乱特定领域的秩序。虚假诉讼在损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虚假诉讼对于社会公众的危害之大,不得不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运行。

  三、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有两个条文。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对他们要进行制裁,但是以什么样的罪名来进行处罚,这一点上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对民事虚假诉讼的侵权赔偿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地完善。
  并不是说只有发展中国家才有虚假诉讼,在发达国家中也存在。美国的虚假诉讼表现形式主要有:保险案件中的虚假串通行为;集团诉讼中的虚假行为;虚假和解以及公共案件中的虚假行为。虽然,这种虚假诉讼带来的结果未必全是坏的,但由于其表现的形式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这也是一种虚假诉讼行为。美国对虚假诉讼的规则主要体现在:
  (一)单独立法,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如在涉及保险案件中虚假行为不仅单列了《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等,还通过保障承保人的权利,限制与第三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将在这一领域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二)道德与法律相结合
  宣誓制度下的伪证罪。美国对伪证罪的处罚极其严格。通过宣誓可以对律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规制。
  (三)从对法律人的约束入手
  美国律师业务非常发达,对律师执业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对律师的惩戒主要包括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通过对律师的制裁来规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法行为。
  (四)以司法制度和社会制度为依托
  通过了解了国外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则后,综合上述对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基本理论及成因、危害的分析,我国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具体应该怎么做。
  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引入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几个罪来认定: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而最高检的一个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定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已经排除了虚假诉讼认定为伪证罪的可能。在上述中我们就提到虚假诉讼侵犯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次侵犯了公私财产。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将虚假诉讼案件简单认定为诈骗罪。而妨害作证罪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法,妨害证人作证或者是指示他人作伪证。虚假诉讼则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法行为。这样看来,虚假诉讼的范围明显比妨害作证罪大,所以也不能把虚假诉讼简单的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对于虚假诉讼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前者是自己去毁灭、伪造证据,后者是别人去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构是不构成伪证罪的,而且伪证罪也只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必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创制虚假诉讼罪,才是解决民事虚假诉讼的根本方法。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从我国当前立法情况来看,将虚假诉讼放到妨害司法罪中去定罪和处罚,是符合事物发展方向的。
  2.加强监督机制。一方面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明确相应的监督主体、确定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
  3.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虚假诉讼的产生大都是诉讼主体诚信道德的缺失。法律不可能随时全方位的保障我们的权利,它只是我们救济的最后保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得从人本身所出发,提高个人的诚信道德修养。构建社会的诚信道德机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总结

  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我们不仅要借鉴别国好的经验,如立法进行重点整治、对律师执业进行约束及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等,立足于我国国情吸其精华去其糟粕;还要在我国现行法的基础上探讨适合虚假诉讼罪成长的空间,最终从立法上解决民事虚假诉讼问题。另外,还得加强社会公众的诚信道德建设。我相信我们国家诚信并未缺失,像“信义兄弟”孙水林孙东林的故事还有很多,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大都处于迷茫期,虚假诉讼的情况是有发生,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治逐渐的完善,社会公众诚信道德的提高,这类问题也会得到最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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