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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角中的防卫过当

发布时间:2025-04-27 03:54
   刑民法域对构成防卫过当的限度标准在立法规定上不一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的立场。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过度依赖刑法解释标准与刑事裁判结果的同时将造成轻微伤、轻伤损害结果的防卫情形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而导致刑民判决外部不协调、民事判决内部不均衡。对"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的比较优势存在质疑,其理论立基即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与我国当前刑法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不相契合,主观上认为"一元论"可以降低防卫选择的复杂性以及减轻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与实际并不相符。"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是在刑法对防卫限度进行司法纠偏后协调不同防卫情形下的刑、民法律效果的现实选择。将刑法上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在民法上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不必然违反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且由私法价值与功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防卫过当的刑、民立法与司法暨问题的提出
    1.防卫过当的刑、民立法纠葛
    2.防卫过当的刑、民司法实践暨问题的提出
二、对“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之优势的质疑
    1.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不契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
    2.降低防卫选择的复杂性只能停留在想象
    3.一元论并不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元论也不会增加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
三、纠偏后刑民防卫过当的二元协调
    1.刑法上对防卫限度的纠偏以及将留下的实际问题
    2.“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的协调之道与理论依据
    3.对批判“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的一些必要回应
        (1)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是否的确存在刑、民同案异判的情形?
        (2)“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是否会破坏整体法秩序的统一性,给防卫人造成行为选择困难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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