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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的债权效果及其体系效应——兼评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5-06-24 05:40
   添附兼具消极性债权效果和积极性债权效果,添附的消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积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添附规则体系内的补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新物的归属属于立法上有关物权效果的强制性规定,添附制度无须规定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制模式相对于价金偿还请求权模式和混合模式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民法典》中的添附制度存在缺陷,应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核心构建添附的债权效果,并宜明确不排除侵权请求权的适用。《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回应了添附制度的需要,但以"准合同"统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债务,不利于债法合理配置发生原因不同的债的体系构造。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添附的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的关联
二、添附的消极性债权效果
    (一)不得请求恢复原状(1)的制度内涵
    (二)不得请求恢复原状的例外
三、添附的积极性债权效果
    (一)关于添附制度体系内补偿请求权之立法例及评述
        1.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价金偿还请求权模式之比较与评述
        2. 不当得利请求权模式与混合请求权模式之比较与评述
    (二)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引致条款之立法例及评述
四、添附的债权效果立法模式之选择
    (一)不得请求恢复原状之规定的取舍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价金偿还请求权或者请求权组合形态的选择
        1. 添附属于不当得利制度规制的典型形态
        2. 价金偿还请求权保护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3. 价金偿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调整效果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致性
    (三)未来我国民法典对添附债权效果规制的修正理路
五、添附的债权效果对民法典债法体系设置的启示
    (一)《民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进步之处
    (二)《民法典》中债法建构的不足之处和修正方案



本文编号:405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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