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创新视域下业主成员权对决策权行使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08-08 03:14
本文关键词:社区治理创新视域下业主成员权对决策权行使的限制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区治理"概念,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区治理创新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范不能平衡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致使在实践中引发了新的纠纷。为维持建筑物各部分的基本功能和维系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生活秩序,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必须对业主的决策权进行限制。对于受到业主大会决策影响的少数方,我国立法仅规定业主对于该决策侵害其自身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基于物业小区的自治性特征,在决策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予以支持,但亦应立法对业主之间的权益进行调整,即对该部分少数者利益的保障和救济予以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社区治理 成员权 决策权 权利限制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成员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权利特征,除在一定程度上对财产权有所限制之外,对物业小区管理团体的决策权行使也存在一定拘束。该决策权体现在基于业主身份,其有权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共有部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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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云亮;;对物业管理的界外思考之五 共同利益社区治理的法律框架[J];现代物业;2007年11期
,本文编号:63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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