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发布时间:2017-08-18 14:24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更多相关文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损害 民事救济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摘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环境公益损害(法律事实)与民事救济责任(法律效果)。由《环境保护法》第64条所引致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范既非描述"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事实,也非确立"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责任的法律效果,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范与《环境保护法》第64条本身不能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第3款的适切涵义,可以发现其蕴涵构成法律规范的结构,即作为法律事实的"环境公益损害"与作为法律效果的"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因而它们应当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损害 民事救济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基金】: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CUGFP-1501)
【分类号】:D922.68;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2014年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承接此前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建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明确授权符合法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长期困扰环境,
本文编号:69506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695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