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7 02:20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摘要】:商品房认购书一般签订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之前,其内容通常是关于双方当事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认购书定性为预约合同,但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无关于预约的相关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一则案例作为分析对象,分别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效力和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责任进行探讨,从而获得对该案的分析结论。本文认为,虽然商品房认购书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但是那些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则应当依据内容进行区分,其履行义务可能是“必须磋商”,也可能是“必须缔约”。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应赋予守约方选择适用的权利,而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应在认购书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时包含强制履行。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 预约合同 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绪论7-9
- (一) 研究目的与意义7-8
- (二) 研究方法8
- (三) 难点或创新点8-9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9-12
- (一) 案情介绍9-10
- (二) 争议焦点10-12
- 二、案件评析12-31
- (一) 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定12-19
- 1、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认识12
- 2、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12-15
- 3、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定性15-19
- (二) 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认定19-25
- 1、预约形态和预约效力19-22
- 2、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认定22-25
- (三) 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责任25-31
- 1、本案商品房认购书的责任性质认定25-26
- 2、商品房认购书的违约责任形式26-31
- 三、思考建议31-34
- 致谢34-35
- 参考 文献35-38
- 附录38
本文编号:806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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