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认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1 06:21
本文关键词: 证券市场 虚假 陈述 认定 中的 法律问题 研究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背了信息公开制度,背离了诚实信用理念,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影响着一国经济健康、和谐、稳定地发展。因而有效地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目标之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而且对证券市场稳步和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重大作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行为,必须予以准确地认定,这是进行民事赔偿的先决条件。由于我国理论界专门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研究不多,一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虚假陈述认定的不一致,这样不利于准确地打击虚假陈述行为,有损于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因此,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作者试图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认定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一、虚假陈述的概述 从民商法角度讲,虚假陈述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此后其基本观念被证券法所吸纳,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发生的监管制度。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念进行了一系列的界定,但有不足和不尽完善之处。按主体、阶段、信息公开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把虚假陈述分为不同的类型。虚假陈述与欺诈、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有关法律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细致地加以区分,才能准确的把握虚假陈述的含义。作者认为虚假陈述应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真实信息知悉权和财产权。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作者认为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包括“重大性”标准、“理性人”标准和“损失性”标准。“重大性”标准被引入信息公开制度中,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陈述的虚假信息是重大的,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判断。“理性人”概念 的出现和发展,为主观过错找到了客观判断根据。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的 判断应以“理性儿,作为判断依据。虚假陈述的主体违背了信息公开义务, 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三、虚假陈述的主体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关刊言息公开义务的规定,,实施虚假陈 述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作者在借鉴一些国家、地 区法律关于虚假陈述主体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 主体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公司内 部人员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内部人员。 四、虚假陈述的构成 作者认为虚假陈述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形态、损 害后果、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的 形态包括五种,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公开、虚 假评价与虚假预测。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 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和谐的证券市场秩序.美国的证券立法 依照欺诈市场理论,使信赖要件作为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也以欺诈市场理论为墓础,采取 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有不尽完善之处.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 失。 .-) 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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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8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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