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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19 21:26

  本文选题:游艇保险 + 标准合同 ; 参考:《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游艇保险伴随着游艇产业的发展而兴起,贯穿于游艇产业的各个环节,游艇保险的发展对于游艇产业的发展极其重要。目前,游艇产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和地区在游艇保险方面有较为全面的规定,我国游艇保险发展较晚,国内尚未制定游艇保险标准合同,在相关立法规范方面亦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概述游艇保险的立法,分析游艇保险标准合同的分类、当事人及合同标的,探讨游艇保险在保险利益、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强制责任保险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尝试对我国游艇保险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游艇保险的发展有所裨益。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四章:第一章“游艇保险法概述”。本章概括介绍游艇保险的立法,对于游艇保险立法与游艇保险标准合同之间的关系,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对游艇保险标准合同进行规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游艇保险标准合同”。本章分析游艇保险合同,认为游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多样性,作为游艇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保险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租赁使用权利益和抵押权利益等。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游艇保险标准合同的各种典型条款,并结合我国游艇保险标准合同目前发展的现状,认为应当制定我国的游艇保险标准合同。第三章“游艇保险的法律规范”。本章从游艇保险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以及游艇保险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四方面,阐述相关立法规范。在游艇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游艇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游艇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游艇经纪人,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将与风险有关的重要信息,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告知保险人,当违反告知义务时应根据违反主体的主观状态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游艇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游艇业主的责任风险,充分保护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第四章“我国游艇保险立法建议”。本章在分析我国游艇保险规范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建议明确游艇保险适用《海商法》,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例,完善游艇保险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规范,同时建立游艇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Abstract]:This chapter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on of yacht insurance , analyz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yacht insurance standard contract ,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insurance benefit of yacht insurance .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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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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