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交付
发布时间:2018-10-09 11:58
【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其中货物损坏、灭失、迟延交付、无单放货等问题的研究已经受到足够的关注,但对货物交付问题的研究却很少有人问津。本文结合国内外对货物交付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一些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有关承运人的认定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谁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就产生了承运人的认定问题。英美普通法有很多有关承运人识别的经典案例,,但判决缺少一致性,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感到不知所措。《海牙规则》促进了国际海事法律的统一,但该规则明显存在缺陷,在承运人的定义上含混不清,易产生争议。 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将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解决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定义的含混不清的问题。从司法实践上看,承运人的认定主要以提单的签发为标准,即签发提单的人为承运人。这样,承运人的认定变得明确、简捷。另外,我国《海商法》设立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使得承运人的制度更为完善。 第二章探讨的是交付的认定、提货通知、货物交付的地点、时间、货物在混合时如何交付以及油类货物的交付问题。我国《海商法》除交付时间外,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实务中常围绕上述问题产生了许多争议。本文借鉴英美学者的理论观点和法院判例,结合我国航运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该章讨论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了卸货港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时,承运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但该条的规定太笼统,实践上难以操作,无法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研究了英国《1894年商船法》、《韩国商法典》和《澳门商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无人提货问题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研究的是诉权问题。诉权是困扰司法界多年的问题,海事法院对此看法不一。焦点是托运人的诉权问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交付货物的人和与承运人订约的人均为托运人,但有些法院仪承认与承运人订约的人具有诉权。本文研究了英国早期有关托运人诉权的法院判例以及1885年《提单法》和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分析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指出我国应采用《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中有关诉权的规定。 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法院判例,认为承运人的认定以签发提单为准,谁签发了提单,谁就为承运人,而不管他是否实际从事运输。针对卸货港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的情况,列《海商法》第86条提出了修改 建议。 .3, 正E 片且认为,我国应采用《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中有关诉权的规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96.19;D922.294
本文编号:225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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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96.19;D922.29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马贻;海运提单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2 陈文清;《运输法公约草案》中货物交付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年
3 查瑞锋;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4 宋菲;海商法中船长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立法建议[D];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
5 谢荷怡;《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交货义务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6 孙丽杰;承运人交货义务与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25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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