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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质押法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3 05:44
【摘要】:当今股权质押担保融资的作用日益重要。它一方面有利于质押人获取资金,促进资金的流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但瑕疵股权的存在,增加了瑕疵股权质权人的风险。因而研究瑕疵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并进而探讨相关法律措施完善瑕疵股权质押也具有其必要性。瑕疵股权主要是在未导致公司不成立的前提下,因为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或根本未出资而形成的股权。瑕疵股权主要分为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两种。本文即从瑕疵股权质押的效力等方面展开讨论,并就如何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及如何构建质权人权利救济机制为中心系统阐述了瑕疵股权质权质押的相关问题。 具体来说,本文围绕瑕疵股权质押后的效力为中心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本文总体分为四个部分,从瑕疵股权出质的四个方面阐述瑕疵股权出质的效力: 第一章对瑕疵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瑕疵股权主要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律、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有关规定出资,未足额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并具体界定了瑕疵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瑕疵股权质押的标的瑕疵股权主要表现为未出资和未适当出资的两种表现形式。 第二章从瑕疵股权质押有效的前提要件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分析了瑕疵股权质押有效的条件,并首要分析了瑕疵股权质押有效的前提条件即瑕疵股权质押人的股东资格问题,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公司人格被否定,但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否定。股东不出资在并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下,股东不出资仍然具有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质押生效要件是必须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并且是以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押。 第三章在肯定瑕疵股权质押有效的前提下,指出了瑕疵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主要从对质物的效力范围,对质押人、质权人的效力范围三方面概述,瑕疵股权对质物的效力涉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以及股权的代位物,股权出质后,因而瑕疵股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是该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对质押人的效力是分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阐述,自益权主要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财产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自益权由于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因而出质人的这些权利只是受到限制,质权人并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以上权利质权人不能行使。共益权指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股东查阅文件权、股权出质后的股东会议的出席权、查阅文件权等权利必须由具有股东身份的人行使,质权人并不因为质押而享有股东身份,因而其不享有共益权。 第四章具体分析了实施多种方式保障瑕疵股权质押的实现,综合分析了瑕疵股权质押所存在的道德、市场、法律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比较归纳了现有法律规定中,提出了瑕疵股权质押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救济方式中择优选择其中一种行使救济权。同时瑕疵股权质押人还可依据股权留置和司法救济的方式保护质押权的实现。在完善我国瑕疵股权质押措施的探讨上,本文提出了瑕疵股权质押人的补缴出资义务以及根据其主观因素的不同,在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上也要有轻重不同的观点。对于瑕疵股权出资后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上,根据瑕疵股权质押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是否明知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有瑕疵与否而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区别对待。在瑕疵股权质押权人因受质押人的欺诈而获得瑕疵股权质押的情形下,瑕疵股权质押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瑕疵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质押权人可以向质押人行使追偿权。在瑕疵股权质押权人明知股权存有瑕疵仍然接受的,应推定质押权人明知其可能会因瑕疵股权而承受消极后果,但仍愿意承受该消极后果,在此情形下,质押权人不能因为未受清偿而向质押人行使追偿权。同时本文借鉴了日本商法理论中的承认流质条款效力的法律实践,提出了有条件承认流质条款效力的措施,以其更好的保护质押权人的权益。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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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8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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