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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中国提单制度法律样式——提单制度判例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29 21:39
【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它在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从它在中世纪由欧洲商人“发明”以后,在数个世纪的实践中不断改良,其功能日益增加,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商业单据。提单制度随着提单的演进不断发展,时至今日西方海运发达国家的提单制度已日趋完善。中国虽然也是海运大国,但海商贸易却不发达,提单制度更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从西方引进的。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提单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但仍然无法与英美等国的提单制度相媲美,尚存在很多缺陷。中国加入WTO以后,提单制度与国际接轨迫在眉睫,革新中国提单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海商法学界的学者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并且一直在探索适合中国提单制度的有效革新方式。学者们研究的视角各不相同:有的学者主张完善提单立法,丰富提单成文法的内容,规范立法形式或直接制定专门的提单法;有的学者针对现实案例探讨提单制度具体内容的改进;有的学者从法学理论上探讨提单制度的运转原理,试图设计一种理想的提单模式,如此等等。这些学者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提单制度理论研究在广度和深度都有相当大的进步。 与此同时,中国法学界的另一些学者正在与法律界人士能力协作,致力于引进判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从1986年开始,学者们从法理学、中国法史学、比较法学等角度研究引进判例制度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也在进行不懈的努力: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典型案例到2002年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为判例制度的引入做好准备工作。 笔者认为,中国的提单制度是在引进西方既成提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和发展环境,所以对提单制度的革新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全盘照抄西方各国的做法。可以结合上述两股力量,尝试用一种新的方式革新中国的提单制度。即在保持成文立法的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在中国提单制度中适当引入判例 WP=5 法法律样式,弥补提单成文法的不足,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导论。在这一部分,笔者阐明了研究提单制度革新的意义及写作本文的立意和设想,然后对全文的逻辑结构与研究方法进行简单勾勒,并澄清了几个易混淆的概念。提单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私法制度,不论是其产生之初的粗糙形式,还是其发展到“无纸化”阶段的现代形式,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始终没变。面对中国提单制度落后的现状,应该对其进行革新无庸置疑,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革新。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其实质是法律样式选择的冲突,进而笔者提出通过改良法律样式进行提单制度革新的新设想。 第二部分是对世界提单制度法律样式的鸟瞰,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法律样式主要有两种类型——成文法法律样式和判例法法律样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法律样式为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判例法法律样式为主。但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一方面,法律样式只是一种“理想类型”,没有哪个国家的绝对排除其他法律样式,只存在一种纯粹的法律样式;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两大法系开始相互借鉴,两种法律样式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提单制度产生于欧洲,,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在欧美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的提单制度呈现两种法律样式并存的状态。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两种法律样式在提单制度中的存在状态各不相同。具体说来,提单制度尚未在国际上达到统一,各国对公约的适用各行其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尚未建立提单判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提单制度就相对完备得多,兼有完整的成文立法,及与其配套的判例体系。中国提单制度的法律样式以成文立法为主,判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中国提单的成文立法并不成熟,没有专门立法,提单规则分散规定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内容也不完整。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中国都没有参加,只是对其进行了间接适用。同时,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判例制度。不难看出,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囿于大陆法系模式,用单一的成文立法规范发展迅速、内 WP=6 容复杂的提单制度,这种法律样式的欠缺是中国提单制度存在的主要是问题。因此,提单制度的法律样式的革新应该在完善成文法法律样式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判例法法律样式。 第三部分是对中国提单法律制度中引入判例法法律样式的可行性研究,是本文的第三章。这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提单制度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制度性实在,同时又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这意味着提单制度虽然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但在提单制度建立之后,其发展的方向就不是任何人所能掌控的事情了。因此,试图仅用成文立法规范不断自我发展的提单制度将是一件令人望而却步的庞大工程。实际上,只看现实中的提单制度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提单制度的国际性很强,复杂多变,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成文法的立法难度可见一斑。而且,判例制度具有稳定性、能动性及实效统一性,在提单成文立法的基础上增加判例制度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另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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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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