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1 11:31
【摘要】: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破坏海洋及其生态环境。尤其是伴随着航运的发展,石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海运量的急剧增加和运输船舶的巨型化,海洋环境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1967年的“TORRY CANYON”事件,使世界各国真正认识到船舶污染的危害性。随后,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内的国际相关机构制订了一系列防止和减少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目前,国际社会已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IFUND)及上述两个公约的议定书和《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HNS)、《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1BUNKER)等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并切实可行的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也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船舶污染赔偿法律体系。而反观我国在这方面的体系则是十分不健全。完善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及时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并进行相关的国内立法已经成为海商法界的一致呼声。 本文通过借鉴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有关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论证了我国建立船舶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了船舶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和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船舶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其他制度的影响作了初步的预测。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96.19;D922.68
本文编号:2568344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96.19;D922.68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磊;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7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王璐;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年
2 顾绍文;1996年HNS公约的新发展及我国对该公约的应对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3 马赫平;论我国海上油污直接诉讼制度[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4 王迎军;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方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5 王金利;论船载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D];复旦大学;2011年
6 郝伯男;完善我国海上油污防治立法体系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6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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