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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5 08:33

  本文关键词:商事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商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和概念,似乎很容易惹上麻烦和质疑,商事责任即是这样的问题。研究者首先面对的是,该责任是否独立存在;与一般所提民事责任是何关系;基础怎样;适用的对象如何;有无特殊归责原则;责任有何特点等等。这些质疑虽然并不见得怎样深刻,但当下的商法学界也鲜有人予以系统的回答,这就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之现状。正如支撑商法存在的其他基础性问题一样,成为商法研究的薄地,似乎都没有形成丰富的足以回应质疑的理论成果。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方式,责任是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社会规范效力的重要保障。各部门法相互区分应考虑的因素,除了包括其价值、功能、目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考虑作为调整手段、机制的责任制度。正如传统的民事理念、原则和规则形成传统民事的处理和责任认定规则一样,经典的商事理念、原则和规则也必然形成特有的商事处理和责任认定规则。遗憾的是,我国理论和实践受民商不分之势强影响,商事责任的特殊存在始终未受到应有的关注。但只要进行简单的宏观理论思考和介入丰富的商事法律实践,民、商事责任之差异,又如影随行,无处不在,带来诸多困惑。凯尔森认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叙述,而不是从特定的价值判断观点去规定其对象应该如何。实践决定法律,而不是逻辑决定法律。商法是典型的实践法学,与民法比较,基础理论本不深厚,商事责任就更无系统理论可资借鉴,这就不仅需要在研究中进行相关理论挖掘,更重要的是时常寻找商事司法实践的观照。围绕商事责任之基础论证与展开,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商事责任缘起论。以民、商法关系论争及带来的相关困惑为切入点,提出商事责任。之后,在总结、评析各家已有商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商事责任概念,即商事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和主体存续中因违反商事私法义务而产生的依法应予履行或需予容忍的义务。指出商事责任首先是一种商主体因违反私法义务产生的私法负担,要与公法责任划清界限;商事责任不仅涉及主体的对外营业责任,而且也将主体内部的部分法律关系作为商事责任的范畴;商事责任在消极意义上不仅有不利后果,也有容忍义务。接下来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和概括了商事责任的特征。 第二章商事责任存在论。重在解决商事责任的存在基础问题,而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民商法之差异。本文认为,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和民法是兄弟关系,同属私法。在与民法比较的基础上,厘清了商法的独特性,即基本回答了商事责任独立存在的依托问题,因为法之独特性决定法律责任之独特性。民法和商法有诸多差异,本章只对基础性的几个差异作了重点论述。第一,根据起源的比较,从历史的角度检视了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产生背景和社会条件,得出二者存有不同的脉系。第二,根据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适应性差异,从经济学角度指出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适应法,而商法是高级商品经济的适应法,在调整商品经济运转上,民法是一简单齿轮,商法是一高级齿轮,是二者的相互咬合运动共同维持着私法在商品经济社会的重要规范地位。第三,价值取向是不同部门法区分的重要根据,决定着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构成、理论结构、调整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提出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第四,根据民、商法调整对象在主体、行为、外在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论证了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存在,完成了商事责任相较于民事责任独立存在的商法学基础论证。 第三章为商事责任原理论。旨在寻找支持商事责任独特存在的法理根据、制度根据,并在对民事过错归责原则反思的基础上回答商事归责原则之独特存在。本章首先通过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阐释,表明不唯私法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在责任根据上都能与理性约定、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自由直接或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批判了部分私法研究者将责任根据过多集中于上述方面的努力,对在责任研究中过多将意志自由等作为责任区别和特殊性的理论说明意义提出质疑;指出民、商事责任之区别需另寻他途。之后,在批判功利论、道义论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思路后,指出部门法责任制度之区分,只有在深入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目的功能、责任根据以及具体调整机制等基础上才较容易形成。据此,本文从主体地位转变带来的风险负担分配、责任功能的诉求与责任理论的偏好、道德因素的渗透到道德与责任的分离、民、商法本位的区分与责任机制的差异等方面对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重点指出商事责任风险较多的分配给行为人、责任更重人际标准、较少介入道德因素、责任本位为企业本位,对商事责任的法理予以了概括和说明。由于归责原则往往是责任原理的重要部分,本章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对商事归责原则的思考。根据对民事过错原则的宏观反思,指出并非存在统一的归责原则,民法谋求统一归责的努力已宣告失败;如果非要总结归责原则,商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章商事责任主体论。从商事主体角度总结、论证商事责任。本章首先揭示了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不同制度安排是私法中不同人格“映像”的反映。在对私法人格的解析中,无论最初的理性经济人,还是后来的修正的理性经济人定位,本文认为都对私法中的人作了过分经济的解读,尤其是近代民法,被过多套上了经济理性人的外衣,偏离了主体的实际存在。现代私法应该对此予以充分关注,民事立法须从经济理性人完成向普通民事伦理人的回归,而商事立法则仍需坚持经济理性人定位;同时指出,商事主体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之后,本文以较为宏观的视角揭示了商人责任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一般演变规律,同时以法人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的相对化等论证了随着有限责任广泛应用带来的弊害,商事主体责任出现了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回归现象,同时揭示了其蕴含的商事法理。接下来,对商事主体组织变动及相关责任进行了探讨,并认为组织体分立、合并内涵着商事目的,甚至是商事交易的另一种形式,属商事责任范畴。本章最后以商事责任主体的扩大为视角探讨了组织体内部存在的诸如董事、经理商事责任问题以及因公司内部决议引发的决议责任问题。 第五章商事责任行为论。重点是在梳理商行为概念、构成和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商行为规范中的商事责任特点。本文认为,行为是责任规范的核心,几乎所有的责任规范都是从行为的规律性总结中去设定的,商事责任也不例外。商事责任规范设定要反映行为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同时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行为规范的目的。对二者的关联性,国内立法和研究尚未引起充分关注。据此,本章首先在总结商行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商行为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同时对商行为的构成和特征进行了解析,总结了商事交易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交易的十大差异及影响。之后,以司法实务为基础,从商行为责任设定上的加重责任、外观责任、营利性尊重与保护、社会性等全面总结了商事责任的行为设定的特点。加重责任的特点指出,商事行为责任不仅表现为立法上第一性义务的加重,而且在责任的实务论定上更多的注重结果论责、客观外在效果论责、更多的免责限制、举证责任的加重等;外观责任的特点指出,商事责任离不开行为法律效力的考察和评价,法律正是在肯定和否定行为效力之间厘清了它对商行为责任规范的界限,外观责任正是通过肯定外观事实决定行为效力的法则,使外观事实的形成人承担一种不利后果或容忍义务,保护行为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营利性的尊重和保护从商事责任的权利救济角度,结合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强调了商事责任适用上的营利保护特点和需求;社会性则从行为的内在需求和社会外在控制需要角度揭示了商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个人责任的社会性色彩,但并不等同于社会责任的特质。 结语部分,对全文研究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总结,指出尚待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商事责任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商主体 商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13.99
【目录】:
  • 4-5
  • 论文摘要5-9
  • Abstract9-19
  • 引言19-23
  • 一、写作缘起19-20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0-22
  • 三、研究的问题及目的22-23
  • 第1章 商事责任缘起论23-46
  • 1.1 民、商法关系与困惑23-33
  • 1.1.1 民、商法关系论争24-26
  • 1.1.2 “民商合一”之困惑26-32
  • 1.1.3 止惑蠡见32-33
  • 1.2 商事责任之概念33-46
  • 1.2.1 商事责任概念缺失之原因34-36
  • 1.2.2 商事责任概念及内涵36-41
  • 1.2.3 商事责任之特征41-46
  • 第2章 商事责任存在论46-81
  • 2.1 民、商法之起源差异46-55
  • 2.1.1 民法之起源47-49
  • 2.1.2 商法之起源49-55
  • 2.2 民、商法经济关系之适应性差异55-60
  • 2.2.1 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之适应法55-57
  • 2.2.2 商法是高级商品经济之适应法57-60
  • 2.3 民、商法之社会价值取向差异60-71
  • 2.3.1 民法价值取向之公平优先61-65
  • 2.3.2 商法价值取向之效益优先65-70
  • 2.3.3 民、商法价值取向选择应予注意之问题70-71
  • 2.4 民、商法之调整对象差异71-81
  • 2.4.1 关于商事关系之理解与认定问题71-75
  • 2.4.2 民、商事关系之主体差异75-78
  • 2.4.3 民、商事关系之行为差异78-79
  • 2.4.4 民、商事关系之外在特征差异79-81
  • 第3章 商事责任原理论81-157
  • 3.1 法律责任之法理探源及解析81-99
  • 3.1.1 关于现代法律责任之哲学根据82-90
  • 3.1.2 部门法责任确定之相关法理问题90-99
  • 3.2 民、商事责任之一般比较99-112
  • 3.2.1 经济差异与风险负担分配之比较100-101
  • 3.2.2 目的、功能差异与责任理论偏好之比较101-103
  • 3.2.3 义务根据差异与责任基础之比较103-107
  • 3.2.4 伦理因素介入差异与责任影响之比较107-112
  • 3.3 民、商法本位比较与责任机制之差异112-128
  • 3.3.1 私法本位观及评价112-114
  • 3.3.2 民法个人本位之再申明114-118
  • 3.3.3 商法企业本位之证成118-122
  • 3.3.4 本位区分之责任机制差异122-128
  • 3.4 商事归责原理之提出128-137
  • 3.4.1 归责原则之概观129-131
  • 3.4.2 归责原则之思考131-134
  • 3.4.3 商事独立归责之必要134-137
  • 3.5 商事归责原理之研究137-157
  • 3.5.1 严格责任之评述138-142
  • 3.5.2 商事严格责任之确立及地位142-149
  • 3.5.3 过错归责与合理性归责之否定149-152
  • 3.5.4 严格责任原则之证成152-157
  • 第4章 商事责任主体论157-211
  • 4.1 主体责任差异之一般认识157-169
  • 4.1.1 主体私法人格之“映像”差异157-163
  • 4.1.2 主体之现实差异163-166
  • 4.1.3 主体之法律义务差异166-169
  • 4.2 商人责任之演变规律169-182
  • 4.2.1 商人责任之历史考察169-175
  • 4.2.2 商人有限责任之扩张175-178
  • 4.2.3 商人无限责任之回归178-182
  • 4.3 商事主体组织变动及相关责任182-195
  • 4.3.1 公司分立之商事责任问题184-190
  • 4.3.2 公司合并之商事责任问题190-195
  • 4.4 商事责任主体之扩大及责任问题195-211
  • 4.4.1 公司与董事等内部机关之关系问题196-199
  • 4.4.2 董事等公司负责人商事责任承担之理论根据199-202
  • 4.4.3 董事第三人责任及相关问题202-208
  • 4.4.4 经理人之商事责任问题208-211
  • 第5章 商事责任行为论211-287
  • 5.1 责任关联视角之商行为考察212-224
  • 5.1.1 商行为之概念212-214
  • 5.1.2 商行为之构成214-217
  • 5.1.3 商行为之特征217-224
  • 5.2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一:加重责任224-238
  • 5.2.1 加重责任之内涵224-227
  • 5.2.2 加重责任之表现形态227-236
  • 5.2.3 加重责任之立法实践236-238
  • 5.3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二:外观主义238-255
  • 5.3.1 外观主义之产生背景239-241
  • 5.3.2 外观主义之内涵241-244
  • 5.3.3 外观主义效力判断之价值皈依244-247
  • 5.3.4 外观主义效力判断规则之适用247-255
  • 5.4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三:社会性255-270
  • 5.4.1 社会性之内涵255-258
  • 5.4.2 社会性之法理根据258-260
  • 5.4.3 社会性之表现形态及规制特点260-270
  • 5.5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四:营利性之尊重与保护270-287
  • 5.5.1 营利保护之营利自由理解271-273
  • 5.5.2 营利保护之商事立场定位273-281
  • 5.5.3 营利保护之司法介入考量281-287
  • 结语287-289
  • 参考文献289-298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298-299
  • 后记299-300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镇;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赵南方;商事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商事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0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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