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效力之分析 ——在德国法上的先买权理论脉络下展开
发布时间:2021-11-18 23:22
本文以为,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问题,应在先买权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展开。文章以德国法上既有的先买权理论体系作为立论基础,旨在研究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探讨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不同构造可能,以及,不同构造可能之下先买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探讨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工具。 为此,除了导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梳理德国法上的先买权理论。指出,先买权可分为“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这两种。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第二章,探讨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不同构造可能。即,可构造成“法定债法上的承租人先买权”,也可构造成“法定物权性承租人先买权”。二者在性质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上不同。 法定债法上的承租人先买权在权利性质上是一个形成权。该形成权的行使结果是,产生一个先买权人和先买权义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其内容同于先买权义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买权人取得先买权标的物依据的是,基于该买卖合同的房屋所有权移转请求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该债权请求权和第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该先买权对第三人无对抗效...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言
一、提出问题
(一) 《合同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二) 依托先买权既有理论脉络探讨的必要性
(三)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理论意义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
一、先买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 概念
(二) 种类
1、约定先买权和法定先买权
2、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
二、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
(一) 债法上的先买权
(二) 物权性先买权
1、含义
2、种类
(三) 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的区别
1、物权性先买权的“物权性”之所在
2、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的区别
第二章 两种可能性下的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两种构造方式
(一) 构造成债法上的先买权之可能性
(二) 构造成物权性先买权之可能性
(三) 小结
二、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 权利性质
1、约定的债法上的先买权的性质
2、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
(二) 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 权利性质
1、约定的物权性先买权的性质
2、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
(二) 对第三人的效力
1、不发生土地登记簿冻结
2、处分行为的相对无效
第三章 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
一、“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一) 预告登记简介
1、目的和功能
2、客体和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二) 基于“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能力
2、预告登记时间
二、“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 法定物权性先买权的立法例
1、立法例
2、评析
(二) 法定物权性先买权与物权公示公信的关系——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讨论对象
1、法定物权性先买权的取得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2、未登记的法定物权性先买权与物权公信原则的关系
(三) 总结: 登记作为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
第四章 简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第三人的效力
二、获得对抗效力的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503825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言
一、提出问题
(一) 《合同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二) 依托先买权既有理论脉络探讨的必要性
(三)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理论意义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
一、先买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 概念
(二) 种类
1、约定先买权和法定先买权
2、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
二、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
(一) 债法上的先买权
(二) 物权性先买权
1、含义
2、种类
(三) 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的区别
1、物权性先买权的“物权性”之所在
2、债法上的先买权和物权性先买权的区别
第二章 两种可能性下的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两种构造方式
(一) 构造成债法上的先买权之可能性
(二) 构造成物权性先买权之可能性
(三) 小结
二、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 权利性质
1、约定的债法上的先买权的性质
2、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
(二) 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
(一) 权利性质
1、约定的物权性先买权的性质
2、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
(二) 对第三人的效力
1、不发生土地登记簿冻结
2、处分行为的相对无效
第三章 法定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
一、“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一) 预告登记简介
1、目的和功能
2、客体和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二) 基于“法定债法上的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能力
2、预告登记时间
二、“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 法定物权性先买权的立法例
1、立法例
2、评析
(二) 法定物权性先买权与物权公示公信的关系——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讨论对象
1、法定物权性先买权的取得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2、未登记的法定物权性先买权与物权公信原则的关系
(三) 总结: 登记作为法定物权性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
第四章 简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承租人先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第三人的效力
二、获得对抗效力的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5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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