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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29 02:41
  农地产权制度是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现阶段我国的农地产权表现为在一个主体不明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农产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简易制度。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进行研究、分析和诊断,探究制度设计的缺陷成因、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和制度改良的努力方向,对我国农地产权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得出淡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享有“私有化”的农地使用权的结论,并就农地产权制度的权利体系、权利功能以及权利保护诸方面作出设计,同时就相关制度提出改革的设想。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农民对农地所有权的现状归属认识分布

承包经营权,农民,农村社区,成员


除极少数认识模糊或难以取舍的农户没有明确表态外,有127人选择不应调整,而应保持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经营权的连续性,占总数的45.19%;同时有137人认为应当适时调整,以保证集体的每个成员都能享有承包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占总数的铭.75%(见图2)。图2农民对承包地调整的预期和态度由此可见,相关调查所反映的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农村社区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公平性的愿望和预期是基本一致的,在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农民群众农地产权意识相对强烈的地方,要求农地使用权保持稳定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比例相对要高,而在人地矛盾相对缓和、群众产权意识薄弱的地方,要求保证集体成员平均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反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比例则略高。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农民既希望自己的农地使用权能够保持稳定,受到法律政策的保护,又同时希望在娶妻生子或土地被征用后能够通过调整得到承包地,而且这种矛盾心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因此

态度,农民,补偿费,地农


费但不调整承包地”的为21人,占7.5%,认为“由失去承包地的农户分享补偿费并调整承包地”的只有3人,:片1%,而“由失去承包地地农户分享补偿费不调整承包地”的则有109人,占总数的38.8%(见图3)。图3农民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与调整承包地的态度分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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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2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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