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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

发布时间:2017-08-31 14:40

  本文关键词: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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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最核心的经济制度,是三农问题1的缩影。自1982年家庭承包经营制取代人民公社制后,国家不断对其调整和完善,土地承包期限由3年到15年到30年再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调整由“大稳定,小调整”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再到“截断小调整,将30年承包期稳上加稳”,2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占有、使用、收益到享有部分处分权,3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渐趋完善和成熟。 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民进城打工现象普遍,地域流动性增强。农村土地趋向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土地增值空间巨大,农民在集体中的成员权和个体地位受到重视。随着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城乡统筹一体化逐步开展,农民身份枷锁正逐渐打破,土地权利结构有待重构。对农村社会的新变化,立法变迁表现迟缓,法律将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却未对其构成要件、运行机制、内部权利义务划分等作出规定,无法解决集体和农户、农户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纠葛,难以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退出机制,难以为农民和市民间实现身份转化提供便利。社会和立法现状构成笔者对论文主题的思考,理论乃实践之指导,只有从根本上理清农民和承包土地间的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权利主体,方能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约4万字。 第一部分: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概述。首先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起源,其次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主体概念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法律未对农户进行界定的立法疏漏,综合学界观点,对农户的定义、性质、特征进行探讨,认为农户是指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以家庭主要成员居住生活在农村为特征,以原始籍贯在农村为表现,以农业经营收入为生活来源的组织体,性质上属于一种家庭合伙组织。 第二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确定为农户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对立法概况进行梳理,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经历从公民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民再到农户的演变历程,最终确定为农户,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次指出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机制中,农地是按人数而非按户数分配,农地承包是基于土地承包权而非合同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机制中,农民退出农村与退出承包土地时间不一致,农民或农户退出承包土地也没有任何激励机制,妇女因婚嫁原因退出农村将实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中,无地农民的数量正在迅速膨胀,其土地利益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很难获得保障,无地农民和有地农民间的利益冲突愈发严重。最后指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稳定和长期化的今天,确定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弊大于利,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是全文核心,首先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确定为农户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农村社会变化后的新情况,运用合伙制度原理和共同共有理论,将农户分为裂变前和裂变后两个阶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退出机制进行了制度建构,认为农户是承包土地的经营组织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应确定为农民。其次将农户内部成员对承包土地享有的权利定性为准共同共有权,分家析产时可以分割,认为农村土地应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稳中间、调两头”方针科学建立调整机制,保护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最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机制进行完善,认为农民死亡后应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分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交回承包地,主动交回土地应实行奖励金制度,对落户小城镇和进城务工农民应保留其承包地,对因婚姻关系迁入、迁出人员,根据土地动态平衡原则实现土地重新分配。 本文以民法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客观社会实际,通过探讨农户和农民间关系提出自己见解,采用社会实证和比较分析方法,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重新界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入、退出和保护机制构建上提出创新性意见,力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基础上达到土地利益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 农民 准共同共有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3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2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概述12-21
  • (一)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起源12-13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相关概念13-15
  • 1.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3-14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14-15
  • (三) 农户的界定15-21
  • 1. 农户的定义15-16
  • 2. 农户的法律性质16-18
  • 3. 农户的法律特征18-21
  • 二、我国法律确定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存在的问题21-34
  • (一) 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规定21-23
  • 1. 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规定21-22
  • 2. 我国法律确定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现实意义22-23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取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23-26
  • 1. 农地分配依据是农村人口数量而非农户数量23-24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基于土地承包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4-26
  •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丧失中存在的问题26-28
  • 1. 农民退出农村与退出承包土地时间不一致26
  • 2. 农民或农户退出承包土地没有激励机制26-27
  • 3. 妇女因婚嫁退出农村将实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利27-28
  •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8-34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无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间存在矛盾28-31
  • 2. 土地流转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收益与分配问题31-34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34-54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历史回归34-40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为农民34-36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确定为农民后须应对之问题36-40
  • (二)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机制40-43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40-42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登记42-43
  • (三)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机制43-46
  • 1. 农村土地调整的必要性43-44
  • 2. 农村土地调整的路径选择44-46
  • 3. 农村土地调整制度的辅助性46
  •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46-48
  • 1. 农户完全裂变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7
  • 2. 农户完全裂变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7-48
  • (五)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退出机制48-54
  • 1. 落户城市并纳入城市社保的农民48-50
  • 2. 农村住户中属于纯非农户的农民50-51
  • 3. 因婚姻关系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51-52
  • 4. 死亡的农民52
  • 5. 达到60 周岁的农民52
  • 6. 自愿交回土地的农民52-53
  • 7. 其他情形53-54
  • 结语54-55
  • 致谢55-56
  • 参考文献56-58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赵坤;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1年

2 李明溪;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3 王喜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2年

4 哈志斌;论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76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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