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退休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9 22:43
本文关键词:平等退休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退休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退下工作岗位后,休养身心并享受国家与社会积极提供的物质与其他帮助的权利。它是一项复合性权利,具有休息、获得物质帮助以及其他帮助的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退休权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劳动权、休息权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系,同时与获得物质帮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本权利体系。虽然退休权在我国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并且成为我国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核心权利。但由于历史条件、经济水平以及认识差异的原因,我国各地、各种职业群体的退休权却并未得到平等保障。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地域之间的退休保障存在巨大的制度差异,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平等。当下我国公民在退休权保障上的不平等状况,主要体现在:首先,不同退休主体在退休条件上的差异性没有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得到缩小或者修正,这导致我国存在较冗琐的退休主体种类、退休条件,以及“退不适时”的现象。其次,由于“社会身份”制度等历史遗留原因造成不同主体在退休待遇获得之前提、退休待遇水平方面存在着不合理差异。最后,不同地域之间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因素、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文化、思想观念差异等原因,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相差较大。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合理,能够保障基本人权的退休制度,我国应当以宪法中平等权理论以及现代行政法中给付行政法治化理论作为理论依据,以宪法规范为基础,通过法治方式重新建构或调整现阶段退休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使得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地域的公民在退休条件、获得退休待遇之前提、退休保障水平等方面均能体现平等性。当然,平等保障并不等于均等保障。国家应当在保障所有公民退休后都具有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公民在劳动阶段的贡献大小、投入多少等因素,提供差异化的退休待遇。为了实现平等退休权,我国应当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逐步打破“社会身份”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不同退休年龄标准,包括延迟退休年龄标准、强化不同主体退休年龄标准的区别性;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异,改革社保待遇发放制度,建立退休工资替代率指导制度等配套制度;缩小不同地域间的待遇差异,除大力发展经济外,还包括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统一社会统筹比例、创造市场化投资环境;实现退休权的社会化保障,包括退休保障制度运行社会化、退休保障制度多层次化、退休保障基金运营的准市场化。
【关键词】:退休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平等权 行政给付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引言8
- 一、退休权涵义之界定8-11
- (一) 退休权的法律属性8-9
- (二) 退休权之权利内容9-11
- (三) 退休权的涵义11
- 二、不平等的退休:因何而起11-14
- (一) 历史原因:适应计划经济而产生的特殊分配制度11-12
- (二) 经济原因: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12-14
- (三) 观念原因:“官本位”的等级观念影响14
- 三、退休权保障差异的具体表现14-32
- (一) 退休条件的差异性14-20
- (二) 获得退休待遇之前提的差异性20-24
- (三) 不同主体退休待遇的差异性24-30
- (四) 不同地域退休待遇的差异性30-32
- 四、平等退休权之理论基础32-35
- (一) 宪法中的平等权理论32-33
- (二) 给付行政的法治化理论33-35
- 五、平等退休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建设35-45
- (一) 逐步打破以“社会身份”为基础的制度模式35
- (二) 优化不同主体退休年龄标准35-38
- (三) 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异38-39
- (四) 缩小不同地域间的待遇差异39-41
- (五) 建立社会化的退休保障方式41-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49
- 致谢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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