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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21 00:09

  本文关键词: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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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弱势群体”又称底层群体或脆弱群体,长期以来我国官方并未承认这一概念,更多的是采用“困难群众”这一词汇,直到2002年3月朱昒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首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此后,我国开始了将弱势群体作为特定对象进行特殊保护的进程。弱势群体的存在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我国起初这个名词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引起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他们恰与我国一以贯之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左,更为重要的是,弱势群体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其危害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显得更加的复杂和多变。为此,学者们运用不同的方法从各个角度对弱势群体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鉴于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定义皆能成一家之言,我们这里主要从法学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保护方式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根本基础,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圣经,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健全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内涵以及产生的原因,分别从社会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阐述,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为下文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从宪法的角度论述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主要从宪法本身的特质着手来阐述,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逻辑上是能够证成,是“对的”,符合人道、博爱等基本价值理念,具有道德性,是“善的”,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是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在充分肯定我国宪法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我国宪法对弱者权益的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从宪法文本和宪法司法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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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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