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涵与保护:美国言论自由的考察与分析——从煽动性诽谤谈起
本文选题:言论自由 + 煽动性诽谤 ; 参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3期
【摘要】:煽动性诽谤是英美法历史上的一项普通法罪名,其核心和实质是禁止人们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批评。煽动性诽谤尽管被认为钳制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中心意义",但其在美国的废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仅局限于个人权利,即使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经历了由个人权益到公共权益的变化,依然无法达到废除煽动性诽谤之目的。故美国直至1964年纽约时报案明确了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力属性后,煽动性诽谤方被彻底废止。煽动性诽谤的废止及美国言论自由的转向是美国民主由共和民主向多元民主转型的必然结果。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得到有效保障是以其政治自由属性为基础的。
[Abstract]:Seditious libel is a common law offence in the history of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the core and essence of which is to prohibit people from criticizing the government and its officials. Seditious libel, though considered to be the central meaning of the first Amendment, has undergone a long process of abro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limited to individual rights, even if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freedom of speech has undergone a change from personal rights to public rights, the goal of abrogation of seditious libel will not be achieved. So until 1964 when the New York Times case clarified the political power of freedom of speech, seditious libel was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abrogation of seditious slander and the change of American freedom of speech are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transition of American democracy from Republican democracy to pluralistic democracy.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freedom of speech tells us that the effective guarantee of freedom of speech is based on its nature of political freedom.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青年团队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权保障”(IFYT120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71.2;DD91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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