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6:12
【摘要】: 如果将法理解为一种根植于社会并与人们具体的生活方式紧密相关的一种行为规范,则法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国家法,二是习惯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成中加入宗教因素和宗教背景,形成了以伊斯兰教宗教习俗为核心的民族习惯法。伊斯兰教的宗教习俗成为信教民众用以辨别是非、审视自我言行、进行价值取向的重要标准,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约束着人们的言行。 在法治社会不断迈进的今天,实现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制现代化。客观上,国家法和习惯法都被用来配置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二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有序发展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表现出相融合的一面,但在价值取向和实践中,二者也存在冲突的方面。因此,如何既要讲法律的统一性,也要讲信教群众的特殊性,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找到某种协调,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民族地区法制化,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本文从一个较宏观的界面研究了当代新疆地区所存在的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并以此模式作为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对其形成、含义、内容大致作了阐述。并对二者冲突的方面做了较细致的描述。重点分析如何消解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针对制度层面的冲突和主体价值层面的冲突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力求最大限度引导二者协调。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国家法的统一实施为前提,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构的变通立法权,制定适合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通地方条例。同时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宣传,树立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权威。笔者认为,在法治现代化不断推进的今天,结合新疆实际,在不断加大国家法推行力度的同时,吸纳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形成完备而有效的民族地区的法律体系,对坚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推动民族地区创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学位授予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694418
【学位授予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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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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