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浅析
发布时间:2020-06-03 00:50
【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最初在法律中得到规定,后来又进入了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学者们有的认为是一项义务,有的认为是权利义务合一的,我们认为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从我国宪法的历史、从我国教育法律的整个体系、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等方面来分析,受教育权应该是一项权利。关于受教育权的本质,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公民权、经济权、发展权、学习权的角度来认识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单独只强调其中的一项属性,都不能解释受教育权的本质。在受教育权的本质中,公民权是政治和人身自由方面的目的,经济权是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目的,发展权是全面最终意义上的目的,学习权是受教育的直接目的,把这四者结合起来,就是对受教育权的本质属性的正确理解。关于受教育权与教育权的关系,我们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后,受教育权应当从教育权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权利。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在主体、内容方面均不相同。受教育权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了通过学习而完善和发展自我人格,要求国家、社会和其他义务主体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受教育权从公民接受教育的阶段分为受义务教育权和终生教育权,从权利主体相互间平等的角度出发,又包括了平等受教育权,从公民有权接受符合自身特点教育的角度出发又包括了适当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对一定的儿童所实行的一定年限或范围的学校教育。终生受教育权是公民在一生中的不同阶段有根据自己情况要求国家和各类组织提供教育服务的权利。平等受教育权指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适当受教育权指公民受到的教育内容应当符合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本人和社会是有益的,对公民职业和人生的发展是有帮助的。 我国当前存在着众多的侵犯受教育权的现象,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建立申诉、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的保障机制。在申诉制度方面,《教育法》只规定了申诉主体、申诉范围,而对申诉期限、申诉管辖、申诉受理程序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申诉制度应该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在行政复议方面,《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保护受教育权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这一范围还应该扩大,我们也应当将可能损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较重的几类行政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1;D922.16
本文编号:269403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1;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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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梅;教育平等论述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02期
,本文编号:269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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