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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模式与违宪审查制度之选择

发布时间:2020-06-03 17:38
【摘要】:宪制模式决定一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英国议会至上的宪制模式使其在违宪审查问题上只能由议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美国宪法至上的宪制模式决定了可以由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法国等许多现代民主国家是这两种宪制模式的“兼容体”,他的“议会下的三权分立”模式决定了其违宪审查制度只能由独立机构来完成。因此说,,违宪审查制度取决于一国的宪制模式。不同的宪制模式决定了该国能否适用违宪审查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违宪审查。从西方国家的宪政经验中探索违宪审查制度对宪制模式的依附性,可以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J];法学研究;2002年05期

2 徐继敏;瑞士宪政制度探析[J];现代法学;2003年01期

3 李雪峰,李勇;英、美、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政理念比较研究[J];学术研究;2003年10期

4 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J];政法论坛;1999年02期



本文编号:269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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