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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0-07-18 13:38
【摘要】:社区自治是继村民自治后我国历史上另一项重大的民主实践。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正日益成为推进社区自治的重要障碍。作为调整社区自治关系的基本法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日渐滞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如何落实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大难题。本文结合当前社区自治的实践,对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员会这两种传统与新兴的社区自治形态进行切入分析,指出居民委员会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而基于利益维护拥有广泛参与基础的业主委员会员会显现了自治的张力,却缺少自治法律的保障,它与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既矛盾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紧密联系,两者合而为一将成为社区自治的真正之需。在此基础上,力求以法律的视角对社区自治体制、社区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社区自治权行使、自治章程法律效力、社区自治载体等方面作一些初浅的法律思考。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分析传统的自治形态--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弱化、行政化趋向明显的外在表现形式,从法律层面阐述导致自治异化的原因,即当前居民委员会自治所面临的法律困惑。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弱化主要表现在其职能趋向行政化、组织设置政权化和人员配置公务员化。导致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因素切入分析,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是社区得以自治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支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的法制基础不完善,界定居民委员会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激发居民参与自治的法律环境缺失,以及催化居民自治的草根规制刚性不足等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新兴的自治形态—业主委员会自治的法律特征、法律功能,并重点分析当前业主委员会自治法律失衡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组织形态,其组织形态、权力来源、管理职能具有自治性。从其法律功能上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具有很强的自治张力。但作为一种自治方式,尚未引起各方的重视,业主委员会自治面临法律失衡问题。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法律定性不明、业主委员会自治的宪政规则不健全、业主自治规则的不健全,是业主委员会自治法律失衡的主要原因。 第三部分:从目前自治的现实出发,运用理论分析和案例说明方法,详细分析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两种自治方式并存的冲突,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体制性因素。事实上,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法律属性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无论是组织性质、职能履行、权利性质、权利主体等方面两者密不可分。基于这样的思考,在社区体制上有必要、也有可能整合这两种自治方式,这才是推进社区自治的内在必然之需。社区自治委员会就是基于此的设想。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社区自治法律规范的初浅设想。综合考虑居民委员会自治与业主委员会自治的优点和缺点,以及这两种自治在当前存在的法律困惑,从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的需求出发,借鉴国外和我国社区自治实践的一些成功经验,引发对社区自治立法完善的思考。并从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体制、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社区自治主体的民主权利、明确社区自治章程的法律效力、以法制规范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方面作了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和具体制度上的改进建议,远期设想制订一部《社区自治法》以调整社区自治法律关系。通过社区自治立法的完善,推动社区体制向自治方向发展,健全社区得以自治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环境,从而提高社区依法自治水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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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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