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0-07-19 12:43
【摘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社会治理新模式,在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效率的同时,带动了资本活力,并形成满足公众需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但因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周期较长、经济形势难以预测等原因,经常发生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协议变更争端也随之增加。在实践中,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既有协商、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途径,又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因为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认定尚未形成稳定状态,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诉讼解决模式中,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规定、学说等存在各自的矛盾之处,同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在变更争端非诉解决的模式中,协商解决流于形式、仲裁解决和行政复议也均受到阻碍。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解决机制。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兼容行政性和契约性,与认定为民事协议相比,认定为行政协议更具实践价值和操作性。但是,即使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其争端也包括民事争议。所以其既可以民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也可以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因此,通过设立协商谈判条款、划定不可变更事项优化变更争端前期解决机制,同时,完善协商、仲裁等非诉解决机制,在保留民事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构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变更争端多元解决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762438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代新飞;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诉讼救济[D];吉林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76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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