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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限度与进路: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28 06:27
  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属于宪制范畴。建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应明确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强化司法权的自我监督、推动行政法治化发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宪制目标,划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适度性的改革定位、尊重科学的审级制度、警惕"司法联邦主义"等宪法界限,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科学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等途径进行合宪性调整。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7,34(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法律属性
    (一)主客体的特殊性
    (二)功能的有限性
    (三)运作的可预期性
    (四)发展的过渡性
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宪制目标
    (一)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行
    (二)强化司法权的自我监督
    (三)推动行政法治化发展
    (四)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三、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宪法界限
    (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秉承适度性的改革观念
    (三)尊重科学的审级制度
    (四)警惕“司法联邦主义”的形成
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一)由国家权力机关主导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建构
        1. 修改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2.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
        3. 由管辖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监督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
    (二)科学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
        1. 建构四级跨行政区划司法组织体系
        2.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并引入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三)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J]. 翟国强.  法商研究. 2016(05)
[2]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悖论及其克服[J]. 杨建顺.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4)
[3]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J]. 孙洪坤.  东方法学. 2014(06)
[4]人权司法保障:美国新司法联邦主义的演进与启示[J]. 屠振宇.  比较法研究. 2014(05)
[5]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J]. 张曙.  政法论坛. 2014(05)
[6]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实证研究[J]. 叶赞平,刘家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1(01)
[7]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事权非对称性及约束激励机制变化研究[J]. 孔善广.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7(01)
[8]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J]. 陈卫东,李训虎.  政法论坛. 2003(05)
[9]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J]. 李红枫.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1)
[10]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J]. 刘作翔.  法学研究. 2003(01)



本文编号:325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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