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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家行为体对社会权的协同保护义务

发布时间:2021-06-28 19:48
  社会权保护整体呈现出由国家保护为主向非国家行为体保护并重的历史发展脉络,非国家行为体已成为社会权保护的重要补充力量。非国家行为体承担社会权保护责任的实质是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其义务的逻辑起点在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与此同时,非国家行为体在承担社会责任中也显现出诸多制度性缺陷问题。为了让非国家行为体更好落实社会权的保护义务,应当从健全社会立法、加强国家和社会监管职责以及完善其内部管理这几方面重点把握。 

【文章来源】:攀登. 2017,36(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国家行为体的概念及范围
二、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协同保护义务出现之缘由
    (一) 由国家主导保护到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并重的保护趋势
    (二) 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协同保护的优势
三、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协同保护义务的规范分析
    (一) 协同保护义务的实质
    (二) 协同保护的价值
    (三) 协同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
四、非国家行为体协同保护义务的缺失———以教育基金会为例
五、对非国家行为社会权协同保护义务的构想
    (一) 健全社会立法, 完善立法体系
    (二)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预防行政化趋势
    (三) 发挥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功能,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国家行为体的涵义与作用:国际关系学者的争论[J]. 徐步华.  鸡西大学学报. 2014(03)
[2]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J]. 夏建中,张菊枝.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01)
[3]论非国家行为体的健康权保障义务[J]. 邓海娟.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4]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J]. 郑贤君.  浙江学刊. 2009(01)



本文编号:325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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