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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人大预算权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29 09:12
  我国预算活动诸多问题的根源是人大与政府在预算权配置上形成了"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政府主导"的格局,人大无法有效代表民意监督和制约政府预算收支行为。预算制度的形成发展是现实中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是细小的、一般性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重大的、核心的宪法关系。单纯依靠《预算法》通过技术层面的改良解决由于预算权力配置的失衡而引发的问题显得力所不逮。我国《宪法》中人大预算权体系包括预算收入阶段的税收决定权,以及预算支出阶段的预算草案通过权、否定权、(减额)修正权、撤销权、监督权及问责权。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33(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预算法》无法有效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一) 《预算法》对预算收入无规制力
    (二) 《预算法》对预算支出规制力差
    (三) 《预算法》无法保障人大审批能力
二、我国人大预算权的《宪法》规范现状
三、域外国家之宪法考察及借鉴
    (一) 税收立法权保留原则
    (二) 代议机关预算权体系
四、我国《宪法》中人大预算权体系之设想
    (一) 税收立法权
    (二) 预算通过权
    (三) 预算否决权
    (四) 预算 (减额) 修正权
    (五) 预算撤销权
    (六) 预算监督权与问责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算法修改中的创新突破与问题评析——关于《预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J]. 贾康,段爱群.  财政研究. 2013(06)
[2]法理念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理路[J]. 蒋悟真.  法商研究. 2011(04)
[3]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J]. 华国庆.  法学论坛. 2009(04)
[4]略论代表机关的预算否决[J]. 张献勇.  人大研究. 2009(07)
[5]预算的法律控制——兼论《预算法》的修改[J]. 王世涛,安体富.  财贸经济. 2005(06)



本文编号:325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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