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7-04-26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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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及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均有保障,让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弱势群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其基本人权提供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民主与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但在建设政治文明、实行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首要途径要靠法制,尤其要靠宪法保障。观照我国宪法保障弱势群体的现状,存在令人焦虑的难题,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阙如,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障难以到位。唯有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否则,弱势群体的权利就难以保障。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自身弱势,要提起宪法诉讼,就必须得到法律援助。
【关键词】:弱势群体 宪法诉讼 宪法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1
【目录】:
- 引言8-9
- 第一章 弱势群体的一般理论9-16
-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9-12
- 二、弱势群体的构成12-14
- 三、弱势群体的弱势表现14-16
- 第二章 国内外弱势群体宪法保障之比较分析16-25
-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16-18
- 二、域外弱势群体的宪法保障18-21
- 三、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特点21-25
- 第三章 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缺陷及其完善25-38
- 一、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存在的缺陷25-28
-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必要性28-32
-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具体构想32-38
- 参考文献38-39
- 详细摘要39-4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崔建科;论精神障碍者的民法监护[D];山东大学;2007年
2 荆孟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探析[D];西北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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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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