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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条款设计

发布时间:2021-11-06 12:54
  如果在宪法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此节内容应包括:性质(国家监察机关);地位(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体系(只设国家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及军事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领导而非监督关系;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不设秘书长;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议(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至于其内部实行首长制还是合议制可由宪法其他章节或法律规定;职权也宜由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7,(0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二、“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三、“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
    (一) 监察委员会内部的纵向关系是“领导”关系还是“监督”关系
    (二) 是否需要设置军事监察委员会等专门监察委员会
    (三) 地方监察委员会需要设几级
四、“监察委员会”的内部体制
?五、“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一) 关于“若干”
    (二) 关于秘书长
?六、“监察委员会”的任期
七、“监察委员会”的会议
八、“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九、“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十、“监察委员会”一节中各条文的顺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J]. 姜明安.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2]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J]. 刘松山.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 马怀德.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06)



本文编号:347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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