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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2-11 04:50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我国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以及连接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行政开始向公共行政的方向拓展。在《行政诉讼法》还未来得及反应之际,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其与村委会之间的争议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村委会公共行政职权的规定稍显暧昧,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理论界对村委会这一组织的身份认定亦存在较大争议,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认识混乱。明确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议题。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 2019,(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村委会概述
    (一) 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 村委会的自治权
    (三) 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
二、村委会在审判实务中的窘境
    (一) 审判中的两难境地
    (二) 行政主体理论的不足
    (三) 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
三、对村委会纳入行政主体的构想
    (一) 引入公务法人
    (二) 将行政主体内涵的调整
    (三) 以是否承担了行政任务为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其重构[J]. 郎佩娟,陈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6(02)



本文编号:353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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