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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生命权的承认义务

发布时间:2021-12-25 00:31
  国家对基本权利负有承认、尊重、保障的义务。生命权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理应为国家所承认。目前,学界对国家生命权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尊重义务与保障义务上,对承认义务的研究有所欠缺。本文以宪法文本为基本素材,论述了国家对生命权具有承认义务以及国家对生命权的承认义务以何种方式实现。 

【文章来源】: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9,(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对基本权利的承认义务
二、生命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1. 生命权发展的历史考察
    2. 生命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3. 生命权的理论基础
三、国家对生命权承认义务的实现方式
    1. 通过宪法文本承认生命权
    2. 通过宪法判例承认生命权
    3. 通过国际条约承认生命权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生命权制度的构建及其立法完善[J]. 谢雄伟,江伟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1)
[2]生命权的概念及其入宪的必要性和价值[J]. 王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03)



本文编号:355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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