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现行法律对煽动性言论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3-03-19 23:33
在不通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也不通过该《基本法》附件三实施全国性的、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已经拥有一系列法律,可以对危害社会秩序的煽动性言论作出规制与惩罚。首先,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律政司司长诉黄之锋及另二人案中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第18条被法院确认可以有效惩罚公共集会中的煽动性言论。其次,在2013年终审法院裁决的陈宥羲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中,终审法院也裁定,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普通法上的"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可以规制互联网上的煽动性言论。总体来说,在特区律政司的积极配合下,香港现行法律可以比较好地规制特区出现的极端煽动性言论。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公共集会中煽动性言论的规制———《公安条例》第18条
(一) 黄之锋案案情回顾与东区裁判法院的判决
(二)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与新量刑基准的诞生
(三)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新量刑基准的认可
三、对互联网上煽动性言论的规制———普通法上的“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
(一) 陈宥羲案案情梗概
(二) “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的定罪要件
(三) 何种行为才是有违公德的?———行为性质要件的满足
(四) 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地方吗?———公共场合要件的满足
(五) 公共道德是可以通过互联网违反的———终审法院无法绕过的HKSAR v Chan Johnny Sek Ming先例
结语
本文编号:3766216
【文章页数】: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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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公共集会中煽动性言论的规制———《公安条例》第18条
(一) 黄之锋案案情回顾与东区裁判法院的判决
(二)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与新量刑基准的诞生
(三)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新量刑基准的认可
三、对互联网上煽动性言论的规制———普通法上的“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
(一) 陈宥羲案案情梗概
(二) “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的定罪要件
(三) 何种行为才是有违公德的?———行为性质要件的满足
(四) 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地方吗?———公共场合要件的满足
(五) 公共道德是可以通过互联网违反的———终审法院无法绕过的HKSAR v Chan Johnny Sek Ming先例
结语
本文编号:376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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